江苏女童跳舞下腰,被舞伴搀扶致截瘫,父母索赔214万,法院判了
市面上的兴趣辅导班层出不穷,比如舞蹈班、钢琴班、声乐班等,都是开启孩子兴趣爱好的培训环境。家长们本着“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理念,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在其幼年时期就会替他们报各种兴趣班。
然而,培养兴趣固然重要,揠苗助长却很容易起反作用。就拿舞蹈班来说,不少舞蹈培训中心为了迎合家长急切的心理,在孩子身体尚未达到条件时,加大培训的难度,提前让孩子承受“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量”。有一些舞蹈动作并不适合幼龄儿童练习,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很容易产生教学事故。
比如江苏省兴化市曾发生过一起舞蹈班截瘫案:2018年12月15日,5岁的小丁按照往常惯例被母亲送到某舞蹈培训中心上舞蹈课。在培训过程中,老师带领着19名孩子做上下腰的动作。
这一动作在舞蹈基本功里看似简单,不过对于处于生长发育期的来说,其实难度很大,毕竟像小丁这样仅仅5岁,腰部缺乏足够的力量。正是因为如此,他们班里包括小丁在内近1/3的孩子都没能完成这个动作,虽然能够撑到地却无法起身。
老师见状,一排排挨着帮助学员们起身。就在老师马上要过去帮小丁的时候,与小丁关系较好的女童小张眼看着自己的朋友撑在地上“受苦”,于是自主过去帮小丁。而这时候,老师正好背对着她们两人,并未发现这一状况。
结果就在这时,变故突然发生了。由于小张手臂力量不够,在扶小丁扶到一半的时候突然松了手,结果两个孩子全都摔在下面的瑜伽垫上。小张摔了个屁股蹲倒没什么,但是小丁摔了以后一直未能起身,面露痛苦之色。老师听到动静以后赶紧跑了过来,将小丁从瑜伽垫拉起来。不过老师并未重视这次摔倒,既没有带小丁去看医生,也没有告知家长,而是继续让她练舞蹈。
下课后,小丁被母亲接回了家,腿部感觉十分疼痛。母亲赶紧带她去附近的小医院诊治,大夫并没有检查出病症,只是给小丁开了一些常规药。第二天,小丁不仅没有痊愈,反倒越来越痛苦,小丁母亲只好带着她到大医院去检查。
当医生掀起孩子衣服时,意外地发现她肚子非常涨。母亲回忆,这两天小丁都没有上过厕所,她还以为小丁闹肚子。医生吓了一跳,赶紧用仪器帮助小丁导尿。最终诊断结果下来了,小丁居然患胸腰部脊髓损伤,也就是瘫痪。由于脊髓受到严重伤害,她后半辈子不仅要终生在轮椅上度过,甚至连排泄这种基础的生理活动都无法自主进行,属于一级伤残。
为何小丁会受到这么严重的伤?在小丁的回忆中,医生终于找到症结,正是她在舞蹈培训中心时下腰摔伤导致的。小丁的母亲悔不当初,在悔恨的同时也十分愤怒,如果不是舞蹈培训中心疏于看护和管理,如果不是小张上前扶起女儿,自己的女儿怎会遭受如此重创?因此,小丁母亲将舞蹈培训中、小张及父母告上了法庭,索要214.19万元的赔偿费用。
那么,小丁母亲的诉求合理吗?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来分析,首先是关于培训中心的责任。在培训舞蹈的过程中,培训中心要求家长不得进入练舞房,只能在监控室查看孩子的培训情况。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负有监护的义务,但是现在因为孩子暂时脱离了家长的控制范围,所以义务就转移给了培训中心。也就是说,在培训过程中,培训老师及培训中心皆有监护职责,不仅需要看护孩子以免其受伤,并且还需要在孩子受伤时及时进行紧急救援,如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拨打急救电话等。
然而,在小丁出事前后,负责教学的老师并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她没有时时刻刻注意小丁的动作意向,也没有在小丁受伤后及时送医,甚至没有告知家长,还让小丁继续练舞。作为舞蹈专业人士,她应当能够预知孩童练功摔倒的严重性,但却因过失而没有预料到,这是她的失职。另外,之所以她没能时刻注意每个学员的动向,是因为教室内学员共19名,但是老师却只有一个。老师没有精力和能力看护这么多的学生,这都是培训中心安排不当造成的。
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培训中心应当对小丁受伤的结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说完培训中心,我们再来谈谈本案中另一个焦点人物——小张。小张帮助小丁起身的动作,是小丁受伤的直接原因。从表面来看,两者间肯定有因果关系,小张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她有两点免责理由,其一,小张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小张的责任归属认定成立,其父母需要代她负责。
但是,正是由于小张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无法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小丁的健康权。既然本身就无法预料,那么只能将其归结为意外事件,而非因过失导致其受伤。且小张扶起伙伴的意图在于互帮互助,本意是善良的,如果就此归责,会打击小张心中的善意,也不利于弘扬互相帮助的积极价值观。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父母无责,而培训中心赔偿211.48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大快人心,但是案件虽然已经终结,儿童培训隐患却尚未杜绝。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是,严格加强培训中心的管控,落实责任监督。家长在报班时,需要仔细了解培训内容,谨慎选择培训项目。如本案中的舞蹈,通常来说儿童练舞最好在六岁以后进行,如果过早训练,不仅不能“赢在起跑线”,很可能会耽误孩子的正常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