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发布交易信息,同三名闺蜜提供服务,落网时存款160万
自古以来礼、义、廉、耻就是悬在人们头顶的四把戒尺,无时无刻不在警醒着人们注意自己的言行。做人要求无愧于心,而无愧于心就要讲究廉耻,这是一种良性循环。
然而在社会的变革中,有些人的思想观念受到了冲击,他们不再崇尚礼义,不再讲究廉耻,为了一个“利”字,将自身的尊严放在脚下也不足为惜。青青就是这样一位年轻的女性。
为了获利,她在网上发布招P交易信息,事后同3名闺蜜一同进行服务,被捕之后,警方从她的银行卡里面查出了160万存款。
青青出生在一个贫苦家庭,在他们村子里面,读完初中就进入社会打拼的人不在少数,并不是因为家里交不起学费,而是人们对教育并不重视,只有少数一些有远见的家长会逼着孩子多读书,从那时候开始,大家的人生就已经走上了不同的路。
青青从初中就开始厌倦学习,每天都憧憬着可以领略外面世界的风采,无比好奇城市里的样子,16岁的时候她初中毕业,自此之后就再也不愿意踏入学校半步。
如愿以偿进入城市的她确实看到了小村庄里面没有的东西,同时也感受到了自身的渺小和卑微。她很羡慕别人每天都可以打扮得精致漂亮, 自己一开始在工厂的流水线里面,两点一线的生活让她几近崩溃。
后来她便跟着几个老乡一起去了杭州,在这座城市,她内心的虚荣心愈发被勾起。别人都夸她漂亮身材好,不应当做苦力来换一份工作和微薄的工资,暗示她利用自己的优势赚钱,年轻的她很快就被这种言语攻陷,踏出了试探性的一步。
所谓一步踏错步步错就是如此,通过自己的身体做交换,她赚到的钱比之以前多了很多,生活水平直线提升,在金钱的加持之下,她的形象也愈发动人,渐渐的已经再看不到乡土的气息。
奢靡的生活让她欲罢不能,但是自己一个人每天接客毕竟劳累,而且她也有很多不方便的时候,这时她又将主意打到了身边的朋友身上。
向来都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青青身边的朋友大部分也和她一样,年纪轻轻就进入社会,染着夸张的发色,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图案,每天都在宣扬着自己的个性,心里其实满是对金钱的渴望。
她很明白她们也想过上有钱的生活,于是“好心”带她们一起做“生意”,青青在这一行做了这么久,已经积累了不少资源,所以她承诺只要朋友可以“踏踏实实”做,最后一定会赚到钱。
就这样,青青带着3个闺蜜一起“下了水”,闺蜜接的每一单她都要从中抽成,闺蜜赚钱的同时她也在赚钱,她自己还会亲自服务,很快她就有了不少积蓄,购买奢侈品的时候根本不介意价格。
到了后期,青青觉得她的业务已经稳定了,于是将更多的时间放在网络“宣传”上面,她用好几部手机同时发布招P信息,一旦有人联系她就立马给出回应,随后便让自己的闺蜜们进行服务。
她们几人认为这样的合作简直就是无懈可击,但是由于她们接客的场所就是在一个居民区内,所以后来还是遭到了热心群众的举报。
她们几个人租住的房间只要到了晚上就会有很多年轻男子陆陆续续进入,走到房间外面还能听到不雅的声音传出来。这种混乱的情况让很多带有孩子的家长很难为情,忍无可忍之下,有多人打电话向警方举报。
MY、PC是被严厉打击的违法活动,警方接到举报之后立马前往调查,蹲守之后发现确实如群众所说,警方随即破门而入,将青青的几个闺蜜全部抓获。通过她们的供述,当时不在现场的青青也没有逃过警方的抓捕。
MY、PC是一种影响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很有可能造成X病的传播,其危害非常大,我国一直明令禁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MY、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青青的几名闺蜜都是MY的参与者,并且都不是因为生活所迫或者被他人强迫MY,且都已经是成年人,所以不属于情节较轻,应受到十日以上的行政拘留并罚款。
而青青一开始也是MY者,后来则已经从违法变成了犯罪,因为她不但自己MY,还招募、劝说其他人一同MY,并发展成了一个组织,所以已经构成组织MY罪。
此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MY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MY,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青青招募3人MY,不过好在不是以强迫的方式组织,她本人也不是酒店、按摩店等店铺的负责人,整个团伙也没有发展得很大,所以还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地步,但是她已经由此存款160万,可见总获利绝对不止160万,收入很多,量刑应在5年以上。
青青为了一时的利益放下了自尊心,沉迷于灯红酒绿中践踏自己的尊严,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接受法律的制裁早就是一开始就注定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