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老师将8岁女童打成偏瘫,拿40万和解被拒,法院判决申正义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独立则国独立。
少年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未来传承在他们手里,少年有志气,社会才能更好地向前迈进,而有志气的前提,就是少年们都能够健康成长并受到优良的教育。
因此教师就是一个身负重任的群体,他们被称为辛勤的园丁,被称为是燃烧自己点亮别人的蜡烛,教师也被说成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但是脱离这个身份,教师也是有血有肉的人,所以他们也无法一直保持端庄沉稳的样子,有时候也会生气,会愤怒,这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既然作为一名教师,最基本的师德却是必须要有的。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某个小学的一位老师却连最基本的师德都没有,甚至可以说,连做人最基本的底线她都没有。
这名老师名为黄某琴,在这所小学已经任教几年,教的是低年级的学生。由于低年级的学生年龄小,所以对很多话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即便已经上过几年学,但是对于课堂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还是没有概念,于是乎教小朋友的老师必须有一百二十分的耐心,非常不容易。
但是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以教师的形象出现在家长和孩子面前,耐心就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黄某琴却并没有耐心,或者说她的耐心往往持续不了很长时间,在她的课堂上,如果有超过两个学生说要上厕所她就会发脾气,所以之前经常有小孩尿裤子的情况,在家长陆续反映了之后情况才好转。
小悦是她班上的一名学生,下课活泼好动,但是在课堂上从来不会扰乱纪律,因此她没有受到过黄某琴的白眼,转眼到了8岁,班上的同学在习惯了黄某琴的上课方式之后都知道了怎么躲避她的体罚,整个班级看上去也就一片宁静。这天小悦带了一把小刀去班级切橡皮泥,但是这把刀却给她的人生带来了一系列的伤痛。
她将小刀放在课桌上,她的同桌是一个患有自闭症的孩子,看到小刀之后便拿起小刀在桌子上、手上划拉,随后又将小刀放到了嘴里。黄某琴看到的时候他手上已经出现了深深浅浅的划痕,所幸没有出血。如果孩子出了问题,黄某琴知道自己将要面临巨大的麻烦,于是将怒火转移到了带小刀的小悦身上。
黄某琴给小悦的两个耳光让整个教室都安静了下来,没有人敢说话,小悦也只敢小声地哭泣,随后黄某琴又掐了她的手臂和大腿,还威胁小悦和所有学生要是敢回家告诉家长就每个人都会像小悦一样。小悦当天回家的时候泪痕还没干,她的妈妈于女士发现不对劲,查看之后看到小悦身上的伤无比生气。
在学校跟校方进行了沟通之后,考虑到小悦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于女士最后也没有过多纠缠,黄某琴在于女士面前再三保证,声称自己如果再做出同样的事情就自己离职,还说自己当时也是因为担心自闭症孩子的生命安全,所以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一番赔礼道歉之后,这件事情不了了之。
但是不了了之的这个决定让于女士陷入了不尽的后悔之中。
因为就在这件事情过去后不久,小悦又受到了黄某琴的殴打,这一次比之第一次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她狠狠地打小悦的头,扯她头发,踢她,而原因只是一件极小的事情,小悦回家的时候走路都很吃力,于女士这一次选择了报警,黄某琴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
小悦就是从这时候起开始记忆力慢慢开始衰退,反应力也变慢好多,于女士看着孩子动作一天比一天迟缓,说话也越来越不利索,内心开始后怕,两年之后小悦已经出现了偏瘫的症状,走路都是难事,于女士带着她很快就把残疾证办了下来。
于女士将黄某琴告上了法庭,认为小悦出生的时候并没有任何生理疾病,进学校之前也是好好的,在受到了黄某琴的毒打之后才变成残疾,所以黄某琴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黄某琴认为她虽然打过小悦,但那毕竟是两年前的事情,自己不应该为两年之后的事情负责。
然而她虐待、殴打过小悦是事实,当时于女士并没有进行上诉,不代表黄某琴没有犯罪,所以这时候再上诉黄某琴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黄某琴作为在小悦在学校的看护人,对小悦有虐待事实,所以应该受到处罚,由于当时小悦并没有进行伤情鉴定,所以不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琴进行处刑。在知道自己面临刑事责任时,黄某琴非常害怕自己的职业生涯就此画上句点,所以主动找到于女士表示愿意赔偿40万元作为自己的歉意金,但是每一次都被于女士拒绝了。
她要的是一份审判,并不是钱,所以最后还是请求法院进行裁决,最后黄某琴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这只是对黄某琴之前的殴打行为的审判,于女士在之后还会继续进行上诉,要求黄某琴给自己女儿的残疾情况一个交代,尽管案情复杂,但是该黄某琴承担的责任,一分也不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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