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举报女友招嫖:我女友又有生意了!不料警方却把他给抓了
《论语·季氏》有云:“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祸起萧墙”这个成语就是由此而来,指有些祸乱不是从外部而来,而是由内部引起的,它还可以用来比喻身边的人带来灾祸,现在常用来指从家庭内部出现的祸端。
祸起萧墙这种事情其实比较常见,但是像浙江这名男子这样举报自己的女友涉黄的人还是很少,然而举报之后女友并没有被抓走,反倒是这名小伙自己进了拘留所,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一辆电动车说起。电动车小巧方便,有电就能跑,在上下班的高峰期还能免受堵车的困扰,所以很多人都会买一辆小电动车用来日常出行,特别是在一些小地方的小巷子中,几乎每家门口都有一辆。但是因为电动车没有外壳遮挡,所以如果钥匙没有拔的话就很容易被有心之人骑走,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一家快餐店的老板娘就遭遇了这种情况。
老板娘买了菜之后提着东西就进店了,本来想放好东西之后再拔钥匙,但是进去之后因为有其他事情就一直忘记钥匙这回事了,等她一个小时之后再出门时,停电动车的位子上已经是空空如也,就在家门口的车都被人偷了,老板娘非常无奈,随后报了警。
因为路段有监控,所以警方调查起来也不困难,监控显示,就在老板娘进店不到二十分钟的时候,有一名男子就快步走到电动车的面前,骑着电动车跑了,整个过程一气呵成,动作非常娴熟,看起来是惯犯。在调了多个路口的监控录像之后,民警已经确认了偷车男子的行踪,决定实施抓捕。
还未出警,警方又接到一个电话报案,报案人称自己叫张中阔(化名),住在吴兴区朝阳街道附近,他打电话是想要举报他的女朋友,“我女朋友涉黄,她今天又有生意了!我知道了她在哪里见人,我带你们去抓她!”在问了详细地址之后,警方发现这名男子所在的位置和偷电动车的男子位置非常相近。
两拨民警一起出发,原定是抓捕偷车贼和受理涉黄举报分开进行,没成想这偷车贼和报案的竟然是同一人,电动车就是张中阔偷的,举报女友涉黄的电话也是他打的。张中阔倾情演绎了什么叫做“自投罗网”。
但是偷车归偷车,他举报的情况还是要进行调查,经调查之后发现他女朋友小芳(化名)根本就没有涉黄,在正常上班工作,在得知被男朋友举报之后,小芳气冲冲走过去扇了张中阔一耳光,简直滑天下之大稽,丢尽了她的脸,不可理喻。
事后张中阔交代他只是怀疑女友小芳背着他有不正当的关系,因为总是看她一个人晚上偷偷跑出去接电话,问她有什么事情也不说,对他的态度也是变化很大,小芳对此的解释是张中阔一点也不上进,赚不到什么钱,不务正业,她最近的工作上又出了很大的问题,所以不想跟张中阔交流。
小芳的思想上是不是出现了什么波动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她并没有涉黄,按照我国治安管理规定,卖淫嫖娼的应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卖淫属于违法,但是如果卖淫女参加组织卖淫活动的,就会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或者是强迫他人卖淫,也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芳既没有参与卖淫,也没有组织卖淫,所以不构成违法也不构成犯罪。
而张中阔偷电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张中阔行至快餐店门口时,看到老板娘没有拔钥匙便一直在附近转悠,伺机将车骑走,已经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老板娘的电动车价值在2500元左右,所以张中阔的盗窃金额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电动车并不算是一个价值很高的东西,但是偷电动车这种行为是很严重的,“偷盗”不可取。“我偷电瓶车养你”只是一个玩笑,这句话背后其实是对这种不思进取又想不劳而获的行为的嘲讽,他应该反思自己,而不是怀疑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