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老人立遗嘱,房产给儿子,女儿泪崩:我买的房白住还当遗产
不管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还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都足以体现家庭琐碎究竟有多难以理清。家庭成员本应该是相亲相爱的,但是一旦牵涉到巨大的利益,就算是亲人最后也难免闹到翻脸的地步。
2014年,在某居委会调解室里面,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将一名中年女子的头按在桌子上打,这一举动将所有人都吓了一跳,多人上前阻止才制止了老人的行为。人们不禁为眼前的这对父女感到揪心,明明是一家人,为何会闹到这一步?
这名老人名为陈树森,是湖南岳阳梅溪乡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之所以会和自己的女儿坐在这个调解室里面,全部是因为一套房产的分配问题。他想要将名下一套200平的房子全部留给儿子陈明,女儿陈丽不同意,所以这个矛盾一直都没有化解。
在进行房产分配之前,陈树森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向来亲密,就在这一年,他感觉到自己的身体出了不小的问题,明明才65岁,皮肤已经比同龄人老了不止一点,一检查,查出自己已经患了癌症,剩下的已经不多,因此他立下一份遗嘱,要将名下的房产留给儿子。
根据原《遗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也就是说陈树森的遗产按照一般继承顺序的话是由他的配偶、子女进行均等继承,如果有遗嘱的话就按照遗嘱来继承,因此他的遗嘱对财产的分配至关重要。
正因如此,陈丽才会如此气愤,而她气愤的原因就在于房子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结果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她买的房子哥哥白住,居然还被当成了父亲的财产全部分配给弟弟,所以她内心无论如何都不服气。
对此,陈树森有他自己的理由。相比陈丽,陈明的一生要坎坷得多,他在3岁的时候就患上了小儿麻痹,那个时候陈树森没有钱给他治疗,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所以陈明落下了终身残疾,行动不便,从小就受到了很多人的嘲笑,就连妹妹陈丽小时候也因为哥哥是个残疾人而对他发过脾气。
陈树森内心一直觉得对儿子有愧,所以希望死之前可以用一套房产对儿子进行弥补。
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陈树森觉得女儿陈丽根本就不缺这一套农村土房,因为她自己和丈夫开了一家二手车店铺,利润很高,夫妻俩的生活过得十分滋润,不仅一人一辆豪车,更是买了一栋别墅,完全就是一个有钱人,与哥哥争这农村的土房子完全没有必要,也显得不近人情。
但是陈丽也有自己的说法,她称这栋房子是自己当年花了1.9万元买的,房产证上面也是写的自己的名字,后来父亲却私自将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改成了“陈明”,这与她是否有钱无关,与她是否受到了尊重有关。
正是这句话使得陈树森当场暴怒,忍不住上前将她按在桌子上打,因为他觉得房子是自己买的,当时只是向陈丽借了1.9万元而已,虽然当时房产证上面确实写的是陈丽的名字,但是两人当年就签下了协议,约定只要陈树森将这笔钱还上,房子产权就还给陈树森。
而陈树森在还完这笔钱之后,立马就去将房子的产权更改到了陈明名下。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而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房产证上面既然是陈明的名字,这说明这套房子已经归属陈明所有,就算陈丽再不同意也无法变更,除非陈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树森在进行产权变更时她完全不知情,但是陈树森的有一个小笔记本上面明确记载了他与陈丽两人的约定,而陈丽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陈树森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立遗嘱分配给儿子是符合规定的。
既然房产证上面本来就是陈明的名字,则这场纠纷本来就是没有意义的。陈丽介意的地方在于她认为房子是她买的,就算后来的装修都是由陈明在负责,但是她至少也出了一半的力,所以不应该自己连参与分配的权利都没有。
她确实不缺这个土房子,也不缺这笔钱,但是她缺的是父亲一碗水端平的态度,所以哪怕父亲跪下求她不要“干涉”这个房子的分配,她也绝不愿意将自己的权利交出去。
这场家庭纠纷到最后也难以有个结果,陈树森最后的退让是希望陈丽对他的怨恨不要转移到哥哥身上,希望他们俩可以成为彼此最后的支撑,但是依照陈丽的态度,想要达到这个局面的难度依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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