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7年广州一河中发现女尸,下身遭非人摧残,场面十分残暴
在“受害者有罪论”的扭曲价值观下,全社会都在呼吁女孩:不要单独出门、不要认识陌生人、不要喝酒……似乎女性只有倒回封建社会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状态,才能避免受侵害。
不可否认,女性在社会上生存的确应该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唐山烧烤店事件”也告诉我们,即便你不去招惹麻烦,麻烦也会找上门,因此杜绝犯罪的根本方法,从不是自我保护,而是清除人性中的恶。
可人性之恶远超想象,就如2007年广州这桩QJ案,一个20岁的少女身无寸缕地死在河里,警方追凶10天,真相让人不寒而栗。
那年8月,广州一对聋哑夫妇到警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小雅已经好几天联系不上了,希望警方帮助寻找。警方立案后马上进行了侦查。
小雅最后一次联系家人是在11号,据知情人透露,那天晚上她是去一个叫黄国锋的男子家中打牌,当晚除了小雅和黄国锋外,还有唐某、谭某等5名男子,奇怪的是,那晚之后,包括黄国锋在内的6名男子先后离开了广州,而小雅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警方认为他们的行迹极为可疑,推测小雅的失踪恐怕和他们脱不开干系,因此先后将六人传唤到警局接受调查,可他们居然匆匆逃离,这显然是心虚,因此警方对6人实施了追捕。
21日,有人在广州某农村的一个治洪渠内发现了一具女尸,经鉴定死者就是小雅,尸检结果显示她在生前曾遭受QF,下身遭非人摧残,场面十分残暴,死因为溺水,死亡时间不明。
结合黄国锋等人的可疑行迹,难道小雅是被他们QF,随后扔进水渠中淹死?如果真是这样,其心可诛。
10天后,警方将黄国锋等5人抓捕归案,一人在逃。他们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到底是谁QF了小雅,又是谁杀害了她呢?
据他们交代,原来他们见小雅肤白貌美,早就起了色心,得知她父母都是聋哑人,家境一般后,觉得她好欺负,就精心设计了这场QJ案。
她和黄国锋是牌友,平时交往较多,因此就由黄国锋出面将人约到他的出租屋打牌,小雅到了出租屋才知道只有她一个女性,她进入社会较早,倒也不怵,以为只是打牌,没什么大不了。
他们的赌注是输了就喝酒,小雅酒量一般,本不太乐意,毕竟她是冲着赢钱去的,但盛情难却,被连夸带哄后,留了下来。为了放松她的戒心,黄国锋等人故意输了好几轮,把气氛炒得热闹后,就开始想方设法灌小雅酒。
后来小雅有些微醺了,想要离开,这群人怕到嘴的鸭子飞了,竟然趁着她反抗能力弱,半是诱哄半是强迫地又给她灌了不少酒,直到她醉酒昏迷。
小雅失去意识后,他们就准备轮流作案,其险恶程度比魔鬼更甚。虽然其余5人都说只有黄国锋得逞了,但DNA检测不会骗人,否则他们又何必畏罪潜逃。
但对于小雅的死,他们始终不承认,一口咬定,那天小雅苏醒后强烈反抗,他们怕惹出大祸,就放任她离开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小雅的溺水是他们造成的,检方只能以QJ罪对五人发起公诉。
本罪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其前提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又以妇女反抗为依据。
但在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呼救、身体搏斗等反抗行为,依旧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小雅被灌醉后,X防御能力减弱,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因此她即便没有反抗痕迹,黄国锋等人也构成QJ罪。
且这是一场有预谋的犯罪,6人属于共同犯罪,性质更为恶劣,《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人以上LJ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他们的量刑将会在10年以上,即便没有得逞也只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已,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将会从严处罚。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小雅是被他们推下水的,但发现小雅的地方和她回家的方向是相反的,因此他们的供词存在可疑之处,且治洪渠中有栅栏,即便小燕是不堪受辱,跳水自杀,尸体也很难冲到发现尸体的地方。
一审判决出来后,黄国锋等人不服判决,集体翻供,小雅父母也不满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40万的附带民事赔偿。由于案件复杂,存在疑点,因此审理只能暂缓。
但不管结果如何,黄国锋等人是一定会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只是小雅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中年丧女的他们不知何时才能从伤痛中走出来。
小雅孤身赴牌局确实有不谨慎之处,但这并不是不法之徒为非作歹的理由,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更何况这群人是蓄意谋害,即便我们有了防人之心,也无法防住层出不穷的恶念,唯有加强法制教育,威慑心有歹念之人,才能从根源上摒除人性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