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侣恋爱期间给对方买的礼物、发的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每一对有情人在恋爱期间都是想与对方有一个美好的结果,步入婚姻殿堂是他们对这段美好恋情最大的向往,因此双方都会为了获得彼此的芳心以及笑容,从而精心准备各种各样的小惊喜,以此来让两人之间的感情更加稳固。
但并不是所有的情侣都能如童话般有一个美好的结局,这时就会有人对此提出疑惑,难道我在恋爱期间所付出的所有,包括钱财都成了一场空吗?
案例分享1
2015年2月,徐某与刘某两人是在社交软件上认识的,由于两人性格十分的合得来,再加上又发现双方都是在一个地方,因此两人边相互约了见面。一见如故的两人在第一次见面之后就立马确立了恋爱关系,开始了正常情侣之间的交往。
经过法院对两人之间的审理之后,最终判决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也可以不必归还恋爱期间徐某为其支出的费用。
案例分享2
李某与丁某两人都是江西人,眼看着两人即将到三十都还未婚配,因此家里人都十分着急为两人介绍各种相亲,两人便也就是在一次相亲局中认识的。一见如故的两人,由于已经对相亲感到无比厌烦,于是两人就这么一拍即合的在一起了。
在谈了一段时间恋爱之后,双方都觉得对方不错,家境也是门当户对的。于是2019年两家人便开始商量了一些结婚事宜,并举办了订婚仪式。很多地方都会有彩礼的传统,李某与丁某也不例外,因此李家人表示出了非常大的诚意,向丁某支付了20万的彩礼钱。
两人在订婚后没多久,丁某就选择了搬到李某家中居住。也正是在一起居住的这段时间,丁某发现两人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并且还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到了2019年年底,丁某已经搬回了父母家中居住,并终止了两人之间的恋爱关系。
然而此时李家却不甘心自己当初白白出了20万的彩礼,而丁某却认为这就是李家给自己的,并且自己也跟他住过,因此不同意返还。因为两家没有达成一致,李某便上诉到了法庭,要求丁某归还当初的彩礼钱20万元。
依据相关法条,由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证,因此女方应当归还彩礼。经过法院审理,结合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最终判处丁某退还李某彩礼16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
因此案例1中徐某出于爱意,为了维护两人之间的感情所自愿送给刘某的手机,是属于恋爱之中的正常赠予。除此之外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借款声明,只有单纯的转账记录,极有可能是会被当做赠予,一旦作为赠与物交付之后,赠与人是没有没有撤销的权利。
所以徐某给刘某的现金以及转账也是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是被视为一般性赠予,当两者恋爱关系终止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话,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但有一点除外,像以结婚为名义的所赠送的礼物,比如房产、车子,或者是男方向女方所赠送的彩礼,虽然在当时也是以赠予的方式赠送给另外一方,但这与一般的赠与物不同,因此这种赠与物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因此倘若当两人在结婚之前关系破裂的话,一般情况下是要退还彩礼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另外,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在案例2中,李某与丁某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当李某上诉至法庭时,法院是支持丁某退还彩礼的。但是从保护妇女权益上的角度,李某与丁某两人是属于未婚同居的行为,两人既然有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那么彩礼就应当酌情返还。
酌情返还并不是说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这个还要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等等进行审理的。因此最终经由法院审理,判决丁某应当偿还李某彩礼16万。
结语
恋爱期间送礼物甚至是红包转账,这都是常有的事,但一定要注意这其中的性质,以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赠送,一般是用来表达情意,属于一般赠送,因此当两人分手之后要求返还的,一般是不予支持。但不管怎样,还是希望情侣之间能够好好处理财产的关系,毕竟两人之前也曾相爱过,为了钱财最终双方都闹红了眼确实也不值当。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