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男子每天买上万彩票,中奖都不领,调查牵出巨额诈骗案
原标题:2017年江苏男子每天买上万彩票,中奖都不领,调查牵出巨额诈骗案
2017年3月份,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一群身着制服的警察进入某彩票站。出示完相关证件后,要求彩票站的老板阿刚、老板娘阿红跟他们走一趟,理由是他们涉嫌一起诈骗案。这让他们有些不知所措,夫妇俩素来老实本分,经营彩票站也是老老实实的。怎么会涉嫌诈骗案呢?可看警察都是一本正经,也不像是搞错了,这是怎么回事?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待到了公安局,阿红才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他们曾替一个人取过钱!而那个人很可能是个诈骗犯,这件事还要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一个女子的报警说起,三十岁出头的小霞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异后独自带着孩子,虽然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她却还是渴望美好甜蜜的爱情。两年前,小霞通过某网络结识了张明,张明声称是江苏某警官学院的大三学员。

经过一段时间的聊天,小霞对张明有了一定了解,比她小几岁。但为人正直,温柔体贴,让小霞不由有些动心。张明对她也很有好感,两个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不成想恋爱后张明不断向她要钱。生活津贴没发、自己生病了、父母生病了,各种理由,此时两人还没在现实中见过面。也没进行过视频通话,按理来说,借第一笔钱还可以说是情有可原。
后来接二连三的借钱就有些说不过去了,小霞也该意识到不对劲,可惜她当时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张明说什么就是什么,前前后后拿了七十万积蓄给他,待张明失去联系才感觉不对劲。自己恐怕被骗了,急忙前往公安局报案,泗阳警方根据两人的转账记录查到了安徽天长。账户是某宾馆老板阿海的,钱则是阿海、阿刚、阿红三人取走的,所以警方找上他们。

从警方的角度来看,就是这三人跟诈骗犯张明脱不了关系,一问才发现事情没有这么简单。阿海表示账户是自己的不假,却是自己帮一个叫陈平安的住户办的,陈平安于2015年5月住进宾馆。一住就是一年多,一次他说自己的钱包丢了,求阿海帮他办一张银行卡。阿海想着都是这么熟的老客户了,不好推诿,只好答应下来。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办好卡后,他帮陈平安取过几次钱,阿刚、阿红那边也是差不多的情况。2015年5月,也就是陈平安入住某宾馆后,开始前往阿刚、阿红的彩票站购买彩票。他出手十分阔绰,第一天就直接砸了上万元,眼睛都不带眨一下。当晚,阿刚与阿红说起这件事,两人都觉得要好好培养一下这位大方的客户。

所以陈平安再来,他们都会给予优惠,而陈平安此后都在他们这儿买彩票。几乎天天过来,风雨无阻,下注动辄几千上万。光是2016年一整年,阿红夫妇店里卖出五十万元彩票,他一个人就占了将近三十万。这样大的数额,阿红夫妇自然是将他当“财神爷”供着,他说需要帮什么忙自然痛快答应。
包括取钱,奇怪的是有一次他中了四万元,这算起来是大奖了。陈平安却不要,他给了一个很好的理由:“你帮忙取了吧,奖金就放你那儿,反正我也得用这些钱接着买。”送上门来的生意,没道理不要,于是阿刚痛快的帮他取了。但没想到的是,钱刚拿到手,陈平安又反悔了。当时阿红夫妇也没在意,毕竟像他这样的金主,他说什么是什么。

何况这钱本来就是他的,可接下来的事出人意料,2017年2月15日陈平安最后一次买彩票。说自己要回家一趟,当时还赊了一笔账,回来再一起还了。他以前也有过赊账行为,每次都用不了多久还上,所以阿红夫妇没计较。没想到的是陈平安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他们左等右等,等来的是警察!结合四人提供的情况,泗阳警方怀疑,张明和陈平安很可能是同一人。
问题是他就没提供过几样真实信息,陈平安这名字很可能也是假的,手机再一失联就不知从何处找他了。不过百密终有一疏,警方锁定陈平安骑的摩托车,追踪到了一家银行。通过该银行监控,得到了陈平安的样貌特征,恰在此时又发现他账号最后活跃地点是江苏泗阳境内。警方沿着该信息一路找,找到了一家木材加工厂,工人一眼认出陈平安就是他们的车间主任。

20174年3月21日,陈平安落网,结果发现他压根就不叫陈平安、张明。这个诈骗犯叫马海田,江苏邳州人,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是一个在逃犯。早在2008年,马海田买彩票中了一万元,他觉得自己找到了发家致富的道理。由此开始沉迷买彩票,但结果是输得倾家荡产,还搭进200万元的公款。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还不起债的马海田只得化名陈平安潜逃去安徽天长,又在这儿开始了一系列诈骗,小霞只是受害者之一。他前前后后还骗过十多个女孩,保险起见,陈平安不用自己的身份证、不自己取钱。只是在准备再度潜逃的时候,才去取过最后一笔,他以为反其道行之躲在最近就不会落网。却还是被警方揪了出来,他的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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