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空姐利用延误险漏洞,买900多次获利300万,到底犯不犯法?
商人也许不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但一定是世界上能最精明的人,尤其是大公司的,他们的老板最精明的地方就是雇佣聪明人给自己打工,并且有独到眼光,凡是大公司的管理模式都十分完善,几乎不会有空子可以给人钻。
你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吗?南京一空姐不相信,她要自己去拿天上的馅饼,凭借延误险漏洞,买900多次获利300万,她到底犯不犯法?普通人要是第一次坐飞机,能准确弄清楚自己该怎样买票、看班次、登机找座位就值得夸赞了,还想要去撸航空公司羊毛真是天方夜谭。
李女士曾经从事过航空服务类的工作,经验丰富,处理顾客需求和疑问很老道,问题处理的多了,航空业务的各类流程就在她心中有了大概章程,如何安抚因航班延迟的顾客的情绪是她职业生涯中的一大重点。
回答“还有多久到”、“能不能改签/退票”等问题,李女士都能根据旅客表情判断其下一步的动作。在有关航班延迟的一个个重复问题中,一个保险引起了李女士的注意——航空延误险。
从2015年2020年这5年间,她一共从事了900多次这样的行为,前前后后获利300多万。航空公司注意到她,一直诉讼将她以保险诈骗罪告上法庭,但李女士的做法属于灰色地带,既不算诈骗,但细究起来不算非常合法的行为,所以李女士的案件一直没有定论。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行为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只限于投保人(疑似身份犯);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此等等。
这里李女士符合投保人的行为主体,她将被保人和受益者的主体定为她自己和交给她身份证的大家,这里不算是有不实信息,因为李女士的确将延迟险得到的收益交给了被理财对象,她没有欺骗,最多没有透露具体信息。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李女士可能涉及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仔细查看就会发现,投保人需要故意制造事件造成保险内容发生,才能被定义为客观骗保行为,但李女士完全是在预测天气,飞机延误并不是李女士可以随意控制的事情,李女士的所作所为每一步都符合航空公司的条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细看每一条规定,仔细纠察下来,李女士并没有违法行为,每一步都在合法的边缘试探,但又确实在遵循法律和航空公司的规定下,套走了航空公司三百万现金,有人认为李女士拿他人身份证购票违法,但航空公司是允许代买票的行为的,只有登机时身份信息与本人一致即可。
而李女士从没协助过他人非法登机,有人认为李女士完全是靠自己的聪明才智钻空子,所得都合法,那么在阅读以上条款后,你认为李女士的所作所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