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女大学生醉亡案:你脱掉我女儿的毛衣和裤子,不是强奸是什么
“你可以让她提高警惕,却不能让她害怕穿碎花裙子”,在诸多强奸案例中,总有加害者将错误归咎到女性的美丽之上,仿佛他们犯罪是因为美丽的引诱。但我们必须清楚的是,我们可以让女孩提高警惕,但绝不能让女孩认为是因为穿好看的衣服才使自己受害。
在吉林的一位大一女生,仅仅只是和4位男生吃了饭,最终却使自己丧失了生命,事后男生还说都是因为女生诱惑他们,他们才会犯下罪行,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吉林市的大一女生小美,是一名活泼开朗,爱热闹的小女孩。生活中和男生相处大大咧咧,不计较很多,在言语之间也会开开玩笑。小美没有想到,她的爱开玩笑,在男生眼中成为了“随便”的证据之一。
在2020年12月12日,小美的一个朋友赵某在酒吧开了一桌酒局,还特意发了消息给小美说,想让她也过来参加。小美天性爱热闹,而且喜欢喝酒,所以没有做过多考虑,她就一个人只身前往。
在酒局上,除了赵某还有赵某的三个室友,都是男生,加上小美,4男一女,小美没有意识到这个情况比较危险,只当都是朋友。
几个人一起喝酒玩游戏,小美是一个擅长搞气氛的人,在喝酒的过程中总是时不时的开开玩笑,偶尔还用手搭在赵某的身上,这样的行为在赵某眼里竟然成为了性暗示。
一个人轮番上阵灌小美的酒,小美本人也豪爽,一杯白酒,没有犹豫直接干下去,连一旁的服务员看了都觉得担心。等小美喝到没有意识后,赵某使了个眼色给旁边的金某。金某瞬间懂了对方的意思,和其他两人说想要留下来照顾小美。
打发完另外两人后,赵某和金某一同带着小美来到了酒店,用赵某的身份开了一间房。在房间里,他们两人将小美放在床上,开始商量谁先去和小美发生关系。最后决定赵某先去。
而赵某在侵犯过程中,完全没有考虑到小美已经意识模糊,根本没有反抗的能力,赵某还拍了照片和视频。而一旁的金某因为酒喝过多,脑子有些晕,于是他去了厕所,等他恢复过来时,赵某已经结束,随后,金某觉得身体不舒服,便没有再继续侵犯小美。
此时的两人根本没有想过去看一下小美的情况,就算小美喝醉了酒,意识模糊。面对如此大的动静也应该有所挣扎,但小美整个过程中都没有动作。
赵某和金某稍微收拾一下自己后,便离开了酒店,放任小美一个人躺在酒店床上,直到第2天下午被服务员发现,小美已经死在了床上。
在2020年12月13日下午5点,酒店的服务员一直没有收到房间的退房信息,同时也没有人退费,服务员打电话给房间也没有人接。感到奇怪的服务员走入房间,看到的就是衣衫凌乱的小美。她感到有些奇怪,因为小美胸膛没有呼吸。于是她走到床前,探了探小美的鼻息,发现小美已经死亡。
警察到达现场后,迅速查看了监控录像和小美的身体,确定小美生前喝了大量的酒,同时受到了侵犯,而小美的死因是食物返阻导致窒息。从监控录像上警察找到了将小丽送到房间的两个男人,赵某和金某。
面对警察的询问,赵某只说他侵犯小美是经过了小美的同意的,因为小美曾经在酒局上给予他暗示。但这些并不能成为赵某犯罪的理由,就算生前小美曾经与赵某开过玩笑。但在赵某开始侵犯前,并没有获得小美的性同意。
而得知小美死讯的小美父母,在听到赵某的狡辩后,愤怒地大喊:你脱掉我女儿的毛衣和裤子,不是强奸是什么!
强J罪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以妇女的反抗为依据,但是在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来不及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放弃等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反抗行为,也能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除非小美没有死亡,在醒后没有怪罪赵某的侵犯行为,但目前小美已经死亡,且在生前并没有同一赵某的性行为,在赵某实施侵害的过程中,小丽属于醉酒行为能力减弱,不知反抗的状态,虽然没有挣扎,但是也不表示默认。那么赵某的行为便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在这起事故中,两人手段残忍,并未关注到小美的情况,这才导致小美的死亡,而且赵某和金某在事前有串通的情节,应当予以重罚,赵某作为主主犯,情节恶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在此事件中,小美的家属还可以向赵某和金某进行索赔。要求两人进行民事赔偿。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和金某的行为与小丽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因为防范意识低,加上不知道保护自己,18岁的小美在花一般的年纪丧失生命。或许小美在人际交往中没有注重分寸,给对方一种错觉,好像小美可以随便和人在一起。无论小美是一个怎样的性格,任何人都需要尊重小美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