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姑娘醉倒在楼道,51岁大叔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原标题:回顾|姑娘醉倒在楼道,51岁大叔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何以解忧,唯有杜康。”喝酒是件很常见的事,不管有喜事还是有愁事,人们都喜欢喝上两杯。但女孩子若是出门在外,还是不要喝得酩酊大醉的好,否则很可能被别人“捡尸”。
捡尸即:女生饮酒过量,男性把醉酒的女生带走发生关系。到那时就后悔也来不及了,即使法律会予以对方惩罚,可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去年在江苏宿迁便发生了这么一起捡尸事件:女子醉倒在楼道,51岁男邻居好心把她带回家,却酿成悲剧。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家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的谢女士二十岁出头,正是爱玩爱闹的年纪,偶尔放假就喜欢跟朋友出去玩、喝点酒。2021年6月7日,正值她休息,便出去跟朋友们喝了点酒。大概是那天比较高兴,一不小心就喝多了,她迷迷糊糊记得自己打车到了小区楼下。随后缓慢的爬着楼梯,接下来的事就没印象了,再一醒来发现自己躺在一个陌生地方。

衣衫不整,身体还隐隐感到不适,转头一看发现边上竟躺着个年纪不小的陌生大叔。谢女士当时便不由吓得大叫,匆忙跳起来拿上自己的衣服便跑了出去,事后她越想越难以接受。以前听过捡尸,可没想到这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莫名受到侵犯的她立即报了警。还没等警察调查陌生大爷是谁,他就自己投案自首了,他是住谢女士楼上的住户张某。
时年51岁,还没退休,当天上了晚班才回家。大概23时许到的小区,当时小区已经安静下来了,还在外边行走的也就他一个人,张某走着走着突然看到楼道里躺着一个姑娘。他本来不想管的,却又担心女孩躺在这儿不安全,半夜受冻。遂本着助人为乐的精神,想替小姑娘联系一下家人,但谢女士的手机上了锁。
他打不开,其实这个时候他完全还有别的方法,比如报警、告知物业保安。然而他没有,反倒是将谢女士扛回了家,随后的事情便不受控制起来。凌晨三四点,张某望着熟睡、衣衫不整的谢女士起了歹心,随后趁其熟睡之际实施侵犯。结果等谢女士醒来,便有了开头那一出,她因醉倒楼道被邻居大爷侵犯了。

当然,因为谢女士当时处于醉酒昏睡状态,整个过程只有张某一个目击者。并没有别人看见了,究竟是不是他说的这么一回事,只有他自己知道。而不管是好心带回家,还是起了歹念带回家,伤害都已经造成。他的行为已构成QJ罪,QJ罪的定义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其中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正常情况下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身体搏斗、呼救、言语拒绝、求情、指责等等。但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依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儿所说的特殊情况包括妇女不敢反抗(行为人携带凶器等)、来不及反抗(行为人突然袭击)、不知反抗(处于昏睡或醉酒状态)等。

像此案中,谢女士便是处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时她并没有反抗行为,依然属于违背她的意志,构成QJ罪。若是她自己不追究可能也就罢了,若她追究,必然以QJ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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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人以上轮J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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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该庆幸未在楼道里便起歹心,楼道属于公众场所,在公众场所实施侵害属于法定加重情形。这儿的公众场所解释为: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听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QJ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哪怕当时并没有别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