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2岁富婆畸恋KTV男“陪侍”,因对方一个举动引发悲剧
案件回顾
爱情是世界上最容易让人失去理智的一种东西,现实生活中经常上演那些年轻人因为爱情而伤害别人的事情。
这些人由于涉世未深,情绪不稳定,一旦在爱情生活当中遭遇挫折,便会产生报复心理,那么是不是只有不成熟的人才会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2009年10月12日在河北省某市就发生了一起52岁的中年富婆纠集社会人员殴打自己的小男友最终致其伤残的案件。
受害者张伟(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当地一家KTV的男陪侍,平日里,张伟的主要工作就是给这些来消费的女性顾客提供服务。
那么既然是正常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张伟为何会被他人殴打?据了解,张伟从小出生在一个家庭贫困的农户当中。
因为家庭条件的原因,他很早便辍学外出工作,这让他从小就对金钱保持着过分的痴迷。
但那些普通的工作收入甚微,根本无法满足张伟对金钱的需求,一次偶然的机会。张伟经人介绍来到了KTV当中,为了赚钱,他更是放弃了所有的尊严,成为一名男陪侍。
因为张伟面容俊秀,而且能说会道很快,很快他在KTV里就混得风生水起,受到很多女顾客的青睐。这其中就包括当地的一名富婆王丽。
张伟和王丽相识是在他工作后的第二年,当时王丽因为刚刚和丈夫离婚便经常来到KTV内借酒消愁,当她看到阳光帅气的张伟后,便对他一见钟情。
王丽当时就对张伟表达了自己的心意,加上她出手阔绰,张伟也很快的答应了王丽的所有请求,二人也一直保持着男女朋友的关系。
直到案发那天,王丽事先准备好礼物,本想要送给张伟给他一个惊喜,可没成想,她来到KTV后却发现张伟正在包房内陪同其他女客户。
听到这一消息后的王丽怒气冲冲地大骂张伟。在这一过程当中,张伟因为不堪受辱,便出言顶撞了王丽。
王丽发现张伟辱骂自己后立刻叫来了许多男子对张伟进行殴打,看着张伟被打得奄奄一息,周围的工作人员也是赶忙报警。
张伟随即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张伟还是因为伤势过重落下了残疾。昔日英俊的面貌不复存在,而他的情人王丽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二人这盲目的爱情最终也以这样的结果草草收场。
律师观点
本案当中王丽的行为属于教唆罪。所谓的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
而这种指使他人打人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
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就可以认定为殴打他人。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结伙殴打、伤害他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
因为张伟陪同其他客户,王丽心生不满,便叫来了多名携带凶器的男子对张伟拳打脚踢,并导致张伟落下残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分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
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而王丽作为案件主谋也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