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上海流氓案回顾:四人当众扒掉女子衣服,主犯被判死缓
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个体,加之成长环境的影响,导致每个人对同一件事物的看法各不一样。因而产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矛盾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也源源不断。就连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都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更何况邻里街坊之间,可因为一点儿矛盾便当众扒光一名女子的衣服。却是前所未有的,这起极其恶劣的案件便是轰动上海的——529大案。
1992年5月29日傍晚5时许,上海闸北区天通庵路的吴某娣在这一天搬家,不巧碰上了33度的高温天气。幸好有众弟妹、妹夫相帮,忙了一天总算是安定下来了,她带着刚放学的8岁女儿小玲准备回新家好好招待一下一众亲戚。没成想路过邻居阿珍家中时,正好碰上阿珍将洗头水泼到地上,些许水珠溅到了小玲身上。
其实这本来也没什么,那么热的天气,一点水渍过会儿也就干了。谁知吴某娣却不依不饶,语气不善的开口说:介大额小人,侬看勿到?阿珍刚回了句没看到,要说些什么,吴某娣又开口了:侬眼乌珠瞎脱啦!原来吴某娣此前就与另一位邻里发生纠纷,她希望阿珍出面作证,阿珍没答应。结果吴某娣怀恨在心,这一次见又是阿珍泼水,更是不骂一顿不罢休。
不管周围人的好言相劝,也不管阿珍的连声道歉,各种侮辱性词汇不断脱口而出。很快,吴某娣的弟媳陈某与崔某闻声而出,这俩人也属于那种帮亲不帮理的。不仅不劝和,还要帮着骂,阿珍好一阵才在周围群众的劝阻下脱身。可没想到的是,两个小孩无意间的举动,又给这件事火上浇油。
吴某娣的女儿见母亲骂声不断,也有样学样,冲过去砸了阿珍的脸盆。阿珍儿子见状,只是想捡起脸盆,陈某却窜过去对着孩子便是一巴掌。不小心泼了些水,歉也道了,怎么还动手打人?辱骂阿珍还能忍,打她儿子却忍不了,双方遂从口头之争发展到拳脚相向。吴某娣的弟弟吴某祥正好买菜回家,瞧见这一混乱局面,他也没有阻止。
冲上去便按住阿珍,阿珍一个弱女子怎么有男人力气大,被按住动弹不得。吴某娣、陈某、崔某趁此连扇她好几个耳光,又觉得不过瘾,竟开始拉衣裤。仅仅是因为不小心倒出的水溅到了小玲身上,阿珍先是被辱骂,又被扒光了全身衣服。哪怕周围群众指责劝阻,也没拦住发狂的吴某娣四人,吴某祥甚至还用拳头、皮带击打劝阻群众。
更可怕的是这家人没一个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公然侮辱一名妇女后,关起门来喝酒。晚8时许,接到报案的民警前往吴家,本意是传他们去派出所配合调查。结果这群喝高了的法盲竟将民警推出门外,如同对阿珍那般对民警辱骂、威胁,就差上手了。等特警赶到,还不知悔改,伸出拳头击向民警头部和腹部。
一夜之间,天通庵路名震上海,信件、电话源源不断送去打去司法部门。这些都来自愤愤不平的市民,要求严惩这群罪犯,还阿珍、民警一个公道。1992年6月25日,此案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起诉书指控吴某娣、吴某祥、陈某、崔某触犯流氓罪。
流氓罪是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60条规定的一种罪行,因其比较笼统,刑罚幅度过宽容易造成量刑时畸重畸轻。故在1997年取消,后分解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触犯流氓罪的行为包括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吴某娣等人先以小事侮辱、猥亵妇女。又威胁、谩骂办案民警,甚至意图殴打,以上列出行为几乎挨个触犯了。其情节之严重不是一般罪能比的,不能以普通的邻里纠纷概论,涉及无事生非、捣乱取乐。
吴某娣方还妄图狡辩,不过被公诉人一一驳回,辩论从上午8时秩序到下午5时30分。不知是真心还是为争取从轻处罚,吴某祥与吴某娣在最后陈述时,倒是声称知道自己罪行严重了。恳求法官看在他上有老下有小的份上,能宽大处理,给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上了法庭、狡辩不了才知道悔改,此前对阿珍动手、击打劝阻群众、辱骂民警的时候怎么没想过。
7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祥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参与者以流氓罪和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到15年不等,这样的判处还是考虑到吴某祥是初犯、平时表现好,加上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总的来说,这群罪犯还是得到了应有的代价,一次纠纷换来一家人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