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药店晾晒的中药被偷,偷药贼泡酒喝下后身亡,厦门法院判了
原标题:回顾药店晾晒的中药被偷,偷药贼泡酒喝下后身亡,厦门法院判了
2016年,男子岳某在福建厦门开了一家中草药店,主治跌打损伤。没想到的是,才开张月余,就因为一次晾晒惹上了官司。7月中旬,他看天气不错,便将店内的中草药草乌放至店面附近的路口晾晒。太阳这么大,他不可能花一天的时间来看着这草药,那不是耽误时间吗?所以晾晒好之后,便进入屋内,此时草药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岳某想的是大热天的,没几个人出来走动,也没人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偷窃吧。谁知还真有人起了歹心,男子付某路过这儿,正好看到了岳某晾晒的草乌。草乌,别名乌头、五毒根,中医认为其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的功效。不过生草乌也是一种有毒药物,含有乌头碱,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所以这个东西最好是在医生的指导监督下服用,俗话说“是药三分毒”,正常情况下想必也没人会擅自服用不知名的药物。可偏偏,付某就这样做了,他并不知道这是什么。以为是可以治疗腰伤的草药,顺手拿了一根,几天后泡成药酒喝下。这一喝就同时给他自己以及岳某惹出了大麻烦,付某喝下药酒后出现无力、全身发麻等不适症状,家人立即将其送去医院。
可惜还是经抢救无效身亡,尸检认定为乌头碱中毒致死,喝几杯药酒把人给喝死了。付家人伤心不已,伤心之余把错怪在了中草药店老板,也就是岳某的身上:“有毒的东西也不提醒一下,如果不是因为他的不提醒,付某怎么会拿那个药来泡酒?”一怒之下将岳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那边傍晚收起草药的岳某并没有发现少了一根草乌,直到警方找上门来才知道有个人偷了他的草药,还私自泡药酒中毒死了。虽然同情一条生命的逝去,但岳某也感觉委屈:“他偷我东西不说,怎么他死了,这事就怪我头上了?”检察机关认为岳某明知自己的晾晒的中草药可能造成人中毒、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以致造成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厦门集美区法院认可检察院的公诉,2017年12月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三十余万元。

岳某自然不服这份判决,不能人死了就什么事都怪在他头上吧,遂提起上诉。刑法上的实行行为是犯罪构成,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它分为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
直接实行行为即行为人亲身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比如说抢劫罪中行为人直接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间接实行行为则指间接正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这两者都需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紧迫性与类型性,这起案件显然并不具备。
就算他的晾晒行为与危害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也不应构成犯罪,至于民事赔偿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民事赔偿责任与刑法的责任原则不同,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原则有三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付某先是趁着无人看管,顺走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既有悖公序良俗,又有悖常人应该有的谨慎注意,自身存在过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己应当为带来的损失负责,承担主要责任。至于岳某,付某的死亡跟他的晾晒行为并无直接责任,岳某怎么会想到有这么一个人来偷晾晒的草药?还给泡酒喝下了?
不过草乌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却属于毒性药品,他应当妥善保管。晾晒在公共场合时应预防被人顺走可能引发的危害等发现,至少应该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提醒,存在一定过错,给予赔偿是应当的。

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供述。这一项罪名撤诉以后,付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法判处,只能另行撤诉。2019年4月,付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处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25万余元,岳某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