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女子碰瓷女司机被碾压致死,家属索赔100万,沈阳法院判了
原标题:回顾女子碰瓷女司机被碾压致死,家属索赔100万,沈阳法院判了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大多人活在这世上,总是攀高向上,向高处、好处奔。不过攀高向上是需要努力的,然而总有些人不想要努力,却想直接得到好处。于是打起了歪主意,游离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比如说碰瓷便是一种方式。旧时一些混混无赖之辈拿易碎的瓷器故意撞人,待瓷器应声落地而碎,借此敲诈行人。
如今的人更为过分,直接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讹诈对象,“你轧我脚了”、“你把我撞倒了”。这类事件可不在少数,碰瓷者们为所欲为,无非是仗着受害者不敢拿他们怎么样。然而2021年7月7日,辽宁沈阳街头,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女子碰瓷女司机被碾死,家属向车主索赔100万,法院怎么判的?
当时因为堵车,丁女士便停在了路边,等待前方车辆疏通再继续开。趁着这一间隙,她赶紧拿起手机查看消息,注意力全放在手机上。丁女士没注意到,就在她低头的时候,女子李某拿着可乐走到了她的车前。李某可是一个职业“碰瓷者”,平日里不务正业,专门靠故意碰瓷人来勒索点钱供自己花销。

这天她又出门物色车辆,恰好到了丁女士停车的路段,车速很慢的车正好是她的目标。观来望去,丁女士的车最合她的心意,最要紧的是车里只有丁女士一个人。相较于男性,无论体能还是心理,女性更好敲诈。于是当路过丁女士的车时,她装模作样的“倒”在了地上,但她千算万算漏算了丁女士压根就没看见这回事。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所以丁女士压根没按她期待的下车查看,而是在后边车喇叭声响起后,直接一脚油门准备开过去。结果就听到车下李某发出的一声惨叫,丁女士也被吓了一跳,车下怎么会有个人?她立即停下车查看,就看到了车下躺着的李某,李某的胸口上还有着清晰的轮胎印。嘴角、鼻子都开始流血,意识到自己轧了人,丁女士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已经晚了,李某受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属悲痛不已,将所有的错怪在了丁女士身上,认为她碾死了人必须负刑事责任并索赔一百万。如果说正常情况下,确实是丁女士在行驶过程中把李某碾死了,那么便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问题是这并非正常情况,丁女士当时并没有违反法规,是李某意图碰瓷自己躺在李女士车下的。
查证案发路口的监控视频,以及丁女士的行车记录仪,都清楚了表明了这一点。那么情况就有些不一样了,2020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碰瓷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将碰瓷现象归为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确实符合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来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可不就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如果当时丁女士发现了李某,没有直接撞上去,李某却以丁女士撞倒她为由索要钱财。那么在有行车记录仪、监控作证的情况下,丁女士是可以告她敲诈勒索的,那么会因为李某死了而将错归为丁女士吗?

假如说丁女士明知她碰瓷倒地,依然故意碾上去造成李某死亡,那确实有可能要为此负责。可她当时在玩手机,并不知道李某碰瓷这件事,李某躺在了她的视觉盲区。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做出规避伤害的行为,按照正常情况行驶过去没有过错。且丁女士在发现辗到李某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履行了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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