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杭州一女子裸睡惨遭小偷侵犯,事后惊醒崩溃:你不是我老公
原标题:2020年杭州一女子裸睡惨遭小偷侵犯,事后惊醒崩溃:你不是我老公
家住浙江杭州的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多年,虽然因为工作原因还没能要一个孩子,但夫妻俩的感情相较婚前并没有什么变化。甜蜜如初,日子过得也算是幸福平淡,然而没想到是一次意外的发生打破了这种宁静。这次意外,跟夫妻俩的工作同样有点关系,他们工作报酬丰厚。不过却要进行大量的应酬,常常是喝得烂醉如泥,到了半夜才回家。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2020年10月21日案发当夜,两人正好都有应酬,不同的是王女士的应酬结束得比较早。她先一步回了家,因为喝了不少酒,人有点迷糊。直接脱了衣服便倒头就睡,王女士没有注意到,自家的门窗并没有关严实。凌晨12时许,客厅传来关门的声音,有人进屋了。她以为是丈夫回来了,所以没有下床查看,也没有开灯。

又过了一会儿,她感觉“丈夫”爬上了床,下意识的搂过去。那人也没有推开,顺势跟王女士亲热起来,两人发生了关系。半个小时后,王女士才察觉到不对,一把将对方推开:“你是谁?你不是我丈夫!”随即打开了床头灯,结果发现以为的“丈夫”还真不是她丈夫,是一个她从来没有见过的年轻男人,男人见她发现了自己的真面目。
匆匆拎起衣服就往外跑,“丈夫”突然变陌生人,自己还跟他发生了关系。一时间,王女士反应不过来,也没有去追。在床上坐了好一阵才想起来打电话报警,待起来收拾才发现家里一片凌乱,柜子、衣服、抽屉被翻得面目全非。放置在家里的现金、首饰、贵重物品全没了,显然那个人是个小偷,随后警方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衣物信息对比监控顺利抓捕这个歹徒。

时年25岁的李某,好逸恶劳,整日不务正业。年纪轻轻的,不想着找个正经工作,靠自己的双手努力过上幸福生活。却指望着靠偷抢骗这些不法手段谋生,他很早就盯上了王女士家,还特意踩点过几次。前几次他们夫妻俩都是凌晨才回来,李某以为他们这天也不在家,没想到夫妻俩的作息压根就没有规律。
刚偷到卧室,就发现了躺在床上的王女士,不过空气里的酒味显示她已经醉了。见她对自己的动静没有反应,李某大胆的抢劫起来,等到快要离开的时候。借着月光看到躺在床上的王女士浑身赤裸,顿时起了歹心,一声不响的上了床。王女士以为他是自己丈夫,也没反抗,李某自然是喜不自胜的乘人之危。

从整起案件的经过来看,李某从非法入室到下手盗窃,都是处于秘密窃取的过程。期间,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王女士虽然在家,却并未发现他的盗窃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在完成了盗窃行为之后,期间也并没有再继续抢夺财产的打算。那么此时他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害已经停止,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只以盗窃罪论处。
至于发生关系,李某企图为自己的行为辩解,“一个女人光秃秃的这样躺在床上,就有点激动,我就衣服脱了,上床去,她也没有拒绝我,就发生了关系。她明知道她老公上班,也没拒绝我。”可事实上,他这说法是立不住脚的,王女士是在自己的家里裸睡。又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裸睡,就算她是在公共场合裸睡,也不是李某实施侵犯的理由。

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跟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要她本人不愿意。那么就可以认定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另外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要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趁妇女半梦半醒之际,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QJ。
这不属于暴力、胁迫的手段,但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发生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妇女内心自愿的。就像这起案件,王女士之所以没有拒绝,是误以为李某是自己的丈夫。如果说没有这个误会的前提,她还可能跟李某发生关系吗?显然不可能,王女士一发现他不是自己丈夫便进行了反抗,足以证明这点。
明知自己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会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JY目的的故意,应以QJ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六条【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