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醉酒后被三人带回家中侵犯,最终却只有一人得逞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在生活当中,我们虽然有很多玩得来的朋友,但真正交心的其实并没有几个。
出门在外交友也更需要谨慎,尤其是女性,在外醉酒之后更加危险。
现实中不少案件的发生都跟酒吧脱不了干系,这也表明如果女孩子在酒吧喝酒的时候不心存警惕,那么极有可能就会变成下一个受害者。
2019年6月,因为刚刚和男朋友分手,家住上海的周女士(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便想着一人到酒吧当中借酒消愁。
可就是在喝酒的过程当中,周女士结交了三名陌生男子,实际上,这三位男子早就对周女士图谋不轨。
可当时已经喝醉了的周某,对三名男子的接近并没有格外警惕,加上对方有意在灌酒,最后周女士也是彻底的喝醉了。
根据事发后医院作出的鉴定报告可以发现,周女士那时已经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
可即便如此周女士还是声称要回家休息,于是三名男子便提出要送周女士回家。
而周女士也并没有拒绝,就这样四个人摇摇晃晃的坐上了出租车,周女士虽然喝醉,但是对自己家还是认得清。
就这样,她带着三名男子走进了家中。
据她事后回忆,当她进入卧室的时候,其中一个名叫李某的男子尾随在其身后,还强行脱她的衣服,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周某极力反抗,但最终还是遭到了QF。
这之后周某的酒其实也醒了一半,可她突然间发现其中一名男子也试图来到床边对其进行QF,周某感到极端恐惧,便急中生智说自己已经报警。
周某的这番话瞬间吓坏了三名男子,于是他们赶忙穿好衣服逃了出去。
法院最终认定周某在遭受李某等人侵犯时并非自愿,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QJ罪,而刘某等人则属于强奸未遂。
好在两名被告人家属在事后积极赔偿了周女士的损失,因此法院最终对另外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QJ罪是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的犯罪形态是比较多的,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不同的犯罪形态处罚是不一样的,那么QJ罪与QJ未遂的判刑有什么具体的不同呢?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QJ行为构成既遂的,按QJ罪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而犯罪未遂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
QJ罪是行为犯,只要对女性实施了QJ行为,即使未遂,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而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此外,违背妇女意志是QJ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QJ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QJ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周某在被李某QJ时曾试图选择过反抗,但由于醉酒以及男女力量的悬殊,周某的反抗并未奏效,李某的行为属于QJ罪的既遂。
而他的同伴刘某某在第二次实施犯罪的时候因为周某醒来,出于畏惧心理便慌忙逃走,因此他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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