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车被盗,偷车贼竟将车主起诉至法庭,无理诉求令人愤慨
原标题:湖南男子车被盗,偷车贼竟将车主起诉至法庭,无理诉求令人愤慨
当丢车的失主在寻找时发现了偷车贼正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问,此时失主该不该驱车追赶偷车贼?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这一幕发生在2017年的湖南岳阳,4月29日晚上,当时正在家中看电视的徐先生听自己的老父亲说,停在一楼的摩托车突然不见了,意识到不对的徐先生立刻向警方报案。徐先生家中虽然还有一辆代步汽车,但丢失的那辆摩托车里还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存折、父亲老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这些证件若是被偷车贼给发现,指不定会做出什么坏事。

于是徐先生在向警方做完笔录后,他也开始四处寻找偷车贼,考虑到偷车贼很有可能不会走装有监控摄像头的大路,所以徐先生驾驶着代步汽车向附近偏僻的小路上驶去。而在徐先生寻找的过程中,还真让他给撞见了,而且对方正骑着自己丢失的那辆摩托车。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在发现偷车贼后,徐先生当即就向对方喊道,“停车!”,但对方非但不配合,反而一脚油门加速向远处驶去。看到这一幕的徐先生当时气不过,也脚踩油门追了上去,就这样他逃他追,他们在前方一处拐角相遇。
偷车贼急忙踩住刹车,而后方跟着的徐先生对于他的急刹车有些措手不及,也踩下了刹车,但还是和摩托车追尾到了一起,并且骑在摩托车上的那么偷车贼被撞倒在地,而他的摩托车也被撞进了附近的田地里。在追尾事件发生后,从车上下来的徐先生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医护人员将偷车贼付涛(化名)带走接受治疗,最终被救回来的付涛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十级伤残。而交警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起交通追尾事故为在后方驾驶的徐某未保持与前方车辆适当的安全距离所致,在事故中,徐某负主要责任,付涛负次要责任。徐先生当时并未在认定书上签字。
民警在对付涛进行调查后,从付涛身上顺藤摸瓜,将他的4名同伙悉数抓捕归案。原来,付涛为偷车换钱,纠集到了这4名同伙,他作为团伙头目指挥他人偷车,在被抓捕时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多起,偷盗了6辆摩托车,累计价值达三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价值达到三万元,已经构成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并且实施盗窃行为多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付涛等人应当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涛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其余团伙成员根据各自的作用和犯罪经过,悉数获刑。
但在2019年,付涛出狱后,他却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并向其索赔住院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20余万元。付涛起诉徐先生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徐先生故意开车撞向自己,导致自己受伤,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他还认为,自己偷东西也是无奈之举,偷了他的车是他的错,但自己差点被撞死,徐先生就不需要为此负责了吗?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交通事故案件导致的健康权侵权纠纷。认为付涛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有盗窃他人车辆的过错在先,徐先生为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驱车进行追赶导致事故的发生,并且徐先生在驾车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但事情的起因在于付涛偷盗他人车辆所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付涛应该明白自己偷盗行为会存在怎样的风险和后果,但依旧实施盗窃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付涛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承担90%的责任,徐先生承担10%的次要责任,需向付涛赔偿1255元,徐先生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付涛赔偿11万余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付涛、徐先生和保险公司都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将该案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因为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付涛的偷盗行为与徐先生追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事故发生时,付涛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是盗窃所产生的对徐先生财产侵害的结果尚未结束,徐先生为追回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向骑着摩托车的付涛进行追赶。这一行为属于徐先生为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所实行的正当防卫之举。
并且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徐先生曾向付涛示意停车,并且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未做出过激行为。并且追尾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这一系列行为证明徐先生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依旧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