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闪婚后发现自己喜当爹,孩子父亲竟然是自己亲叔叔
托尔斯泰曾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
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家庭的不幸有时甚至颠覆我们的三观。人们常说结婚需要冲动,离婚需要冷静,因为感情需要双方彼此珍惜,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大家都不想在感情当中受到伤害面对感情,大家都会权衡利弊,互相猜忌,上演着一场场闹剧,更何况很多人在感情生活当中有所隐瞒,男女双方的接近有时也是带有明确的目的。
因为忙于工作,罗越泽在33岁时还没有完成人生大事,后来经过他人介绍,罗越泽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女孩儿易梦。
考虑到二人年纪都比较大,因此二人相处不到半个月便迅速举行了婚礼,婚后的生活也算得上幸福。
可没过多久,易梦便告诉罗越泽自己已经怀孕,罗越泽一家人听到后很是兴奋。
看着妻子肚子一天天大起来,罗越泽为了胎儿的安全也是不停地催促易梦去做产检,但每次易梦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保证说胎儿没有任何问题。
起初,罗越泽并未对此产生怀疑,只是顺从了妻子的想法。
自那之后,罗越泽一家人更是极力地满足妻子的请求。一晃几个月时间过去,罗越泽一家人发现妻子怀孕已经半年有余,于是就强行带着她去医院做产检。
没想到正是这次产检让原本和谐的婚姻生活走向了破裂。因为根据医院出具的化验报告显示,妻子易梦的怀孕时间跟罗越泽和她结婚的时间相差甚远。
也就是说易梦在和罗越泽结婚之前就已经怀孕五周,而这个孩子跟罗越泽更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就这样,二人在医院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回家后,罗越泽更是将这件事情告诉了自己的父母。
他们一气之下便来到了易梦的父母家中,询问易梦的真实情况。可罗越泽的岳父母却表示自己的女儿此前一直在广州打工,具体情况他们也并不知情。
后来在调解员的询问下,罗越泽找到了当初向他介绍易梦的一个重要人物,也就是罗越泽的叔叔罗海生。
可他也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易梦怀孕的事情,就这样这个孩子的真实身份成了一个谜团。
最终在多方的不断施压下,易梦也是吐露了实情,原来她有一次在和罗海生喝酒期间,二人稀里糊涂地发生了男女关系。
当时二人商议后决定将罗海生的侄子介绍给易梦,以此来弥补二人坐下的过错。
虽然现如今事情真相大白,可罗越泽却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而他也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要求易梦索赔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对于这类情况在法律当中是否会同意罗越泽的婚申请呢?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当中,针对“喜当爹”系列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只是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前两款有规定,一方构成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索要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类似本案中的这类情况,如果是发生在婚前,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X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如果是发生在婚后,则女方已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一旦证明确实存在“喜当爹”的情况,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会考虑到男方的心理上确实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所以通常会判决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即便真的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按目前的司法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只在数万元以内幅度赔付。
就本案来看,罗越泽在发现妻子欺骗自己和他人育有一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诉讼离婚。
虽然原则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还作了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1)女方结婚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包括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的。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由此可见,妻子因外遇生下了他人的孩子,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X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X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X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婚前双方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所以婚前怀别人的孩子,既不能说是出轨,更不能说已经犯法,女方在婚前怀了别人的孩子是不违法的。
但是,结婚后男方发现妻子怀的孩子是别人的,是可以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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