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男孩坐公交车晕倒猝死,父母索赔50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原标题:2019年广州男孩坐公交车晕倒猝死,父母索赔50万,法院判决申正义
当公交车司机运营车辆,发现车上的乘客中有人晕厥时,到底是该继续坚守自己的岗位,等待上级的指示,还是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立即将其送往医院?
在去年2月的一天下午,广州某辆从金地上城站驶向官塘站的公交车上来了一位60岁的老人,而在老人上车后不久便从自己的座位上晕倒在地。当时发现情况的司机随即在路边停车,来到老人身边后发觉对方情况危急,需要及时抢救。
这名公交车司机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与其他乘客一起对老人进行按压人中等常规性的抢救措施。在事发3分钟后,老人依旧没有脱离危险的迹象,于是司机在获得了乘客的同意后,立即将老人送往最近的医院,并与乘客一起将老人送进了急救室。最终,这位60岁的老人被抢救了回来,而司机和其余乘客也恢复了往日的生活。

事后,这名见义勇为的司机被找到后,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因其见义勇为之举,向他颁发了见义勇为的证书以及正能量奖金。在乘客身体出现状况后,司机将其送医并非个例,而此类见义勇为之举在全国各城市中都有发生。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在社会上有一句话“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些事情却不是帮不帮的问题,在意外发生时,作为当事人身边的亲密关系者,是存在救助义务的,在事发后紧急拨打救助电话,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作为经营性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也存在安全保障的义务和救助义务,在场所内发现有人身体不适时,便需要联系医院,为对方争取治疗的时间。
在2019年的8月8日这天早上9时许,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有一对母子坐上了一辆番15路公交车。在母子二人坐上车20分钟后,14岁的儿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并晕倒在车内,在儿子晕倒后熊女士喊道“停车,有人晕倒了”。

公交司机在听到车内出现紧急情况后,立即靠边停车,并让其他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将车内的情况上报给公司,等待公司给出指示。在14岁的少年晕倒后的前6分钟内,该司机反复向公司上报情况,并对现场和少年进行拍照,而当时车辆所在地点不远处便有一家医院。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在看到司机一直在拍照和上报情况,车内的熊女士和其他乘客坐不住了,纷纷要求他先将这名少年送往附近的医院,但司机并未听取他们的意见,而是等待着救护车的到来。在等待了6分钟后,熊女士带着儿子下车,车内部分乘客和公交司机也下车帮其拦下了一辆私家车,随后私家车载着熊女士和其儿子向就近的一家医院驶去。
在处理完这件事后,下车的乘客返回公交车,而司机也继续运营该趟公交车。但是在这件事情过去大半个月后,公交公司和司机被熊女士告上了法庭。

熊女士的儿子在送往医院后,医护人员便对其进行抢救,当月29日,少年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而其死因便是心源性猝死。她认为,是公交车司机的不作为,耽误了孩子救治的时间,因此她向法院申请,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儿子身亡后的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起事件中,少年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系其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导致,于番15路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因不当驾驶行为导致乘客昏迷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事发时,公交司机没有积极的去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在客观上,其消极的履行救助义务导致送医不及时错过最佳救治时间,与乘客去世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应承担20%的责任,向熊女士及其家属赔偿各项赔偿经济项目共计25万元。
公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事发时,熊某所在的公交车处于运营期间,乘客购票乘车,便于公交公司产生了客运合同的关系,在其车上的乘客出现身体不适这种特殊情况时,作为司机是存在救助义务的。当然在执行救助义务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做出最有利的决定。
同时在事发的过程中,司机在第一时间便停车并让乘客拨打了急救电话等待救援车辆的到来,并在向上级汇报情况后,等待指示。此时,作为司机来说,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事发时属于道路交通的早高峰阶段,路上来往的车辆较多,客运车辆体量大,在早高峰阶段不具备速度优势,因此选择用私家车将患者送往医院的举措并无不妥。但由于事发地距离医院较近,在熊女士及其他乘客要求送医时,依旧没有选择立即送医,在客观上存在延缓患者救治时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