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河南女子带13岁女儿改嫁,1年后女儿怀孕了,罪魁祸首是继父
常言道“盲目的为爱牺牲,难得善终”,爱情是人类常见的情感之一,在爱的滋润下,许多人从内到外,均会发生改变,一段优质的爱情,能够让人越变越好,反之,容易被拉入无尽的深渊中。
对于后者,她们有一个共同点,明知自己已经陷入泥潭,及时抽身,赶紧逃跑,才是正确的,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她们拒绝逃离,甚至采用牺牲自己,或者亲人的方式,维护表面的甜蜜,甘愿越陷越深。如河南女子,李芳,她带13岁女儿改嫁,1年后女儿怀孕了,罪魁祸首,竟是继父。
按理说,身为母亲,得知女儿被新丈夫伤害,应该立刻报警,要求法律严惩,并选择离婚,带着女儿逃离噩梦,可她没有,继续与男人生活,因为“导致女儿怀孕”这件事,她也是帮凶之一。
带女儿改嫁
李芳容貌美丽,身段婀娜,经人介绍,她与老实本分的男人,小王走入婚姻,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努力,日子蒸蒸日上,女儿的出生,更是让全家的幸福值,达到顶峰。但好景不长,在女儿,小丽7岁时,小王因病去世,家中顶梁柱轰然倒塌,李芳一蹶不振。
周围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为她是一个“空有美貌,心无主见”的女人,只知道依附他人,不懂得自立自强,为了确保母女二人今后的生活,他们积极张罗,物色了一位身材高大,愿意接受女方带孩子的男人,侯某。
丈夫去世后,李芳郁郁寡欢,整日以泪洗面,害怕有孩子的她,在相亲时被人拒绝,如今,侯某愿意接受,她欣喜不已,认为自己终于找到新依靠,可她不知道,侯某是一个内心肮脏的人。
最初,他对李芳非常好,得到信任、依赖后,开始用“皮肤松弛”、“无趣”等理由,打击李芳自尊心,时常拿她,跟其他漂亮女人作比较。渐渐的,李芳产生焦虑、恐慌等情绪,害怕候某抛弃她,整个人的状态疲惫不堪。
惨遭毒手的13岁女孩
十三岁的小丽,已经出落的亭亭玉立,侯某垂涎欲滴,他满脸铁青的找到妻子,指责她身为女人,未做出让丈夫满意的事情,就是一个错误。李芳听出丈夫话里有话,立刻跪倒在地,握住他的手,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希望他别抛弃自己。
侯某十分满意,他趴在妻子耳边,说出内心想法,李芳听后,赶紧拒绝,侯某大怒,再次抨击她的外貌,并表示,嫁过两任丈夫,带着孩子的女人,找不到好男人,被击中心事的李芳低头沉默...
在暑假(小升初)的一个夜晚,李芳把女儿叫到卧室,不明所以的小丽,乖乖听话,刚进入房间,“砰”的一声,房门被关上...之后,老侯多次把妻子、小丽叫到房间里。最初,小丽拼命反抗,大声指责母亲,谁知,为了保护婚姻的李芳,充耳不闻,渐渐的,小丽心生绝望,整个人迅速消瘦。
亲友们见状,赶紧询问李芳,小丽是否生病了,她心生慌乱,立刻表示,孩子刚上初中,学业压力大,难以适应,瞒过亲友后,李芳、老侯越发肆无忌惮。初二时,小丽怀孕了,侯某立刻带她去一家医院打胎。
堕胎是一件损伤身体的事情,再加上,长期的精神摧残,2019年,小丽收拾行李,来到郑州打工,想要躲避。可李芳、侯某没有放过她,他们编造理由,让小丽回家,待她刚踏入房门,又一次实施QF。
侯某与李芳的结局
小丽不愿意再忍,她哭着找到亲友,诉说多年的惨痛经历,得知女孩的遭遇,亲戚们愤怒不已,立刻报警,警方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将侯某、李芳带到警局。侯某对小丽下手,他的行为已经构成QJ罪。
QJ指的是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次欺负小丽时,她未满14周岁,依据法律规定,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依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身为亲生母亲,李芳非但没有保护女儿,反而帮助侯某实施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她也构成QJ罪。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侯某、李芳二人多次、长期(近4年)对小李实施QF,情节恶劣,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给小丽留下心理阴影,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在审理后,以QJ罪,分别判处侯某有期徒刑15年,李芳8年。
李芳是一个自私的人,明知侯某行为卑劣,不值得托付,却为了保护她所谓的爱情、婚姻,牺牲亲生女儿,令人愤怒,一段美好的姻缘或者情感,会让人变成更优秀,而不是沦为阶下囚!同时,希望各位母亲们,在改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给自身、孩子带去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