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一对父母为了让儿子不打光棍,竟把15岁女儿嫁给儿媳哥哥
每个时代的婚姻都能够反映出当时的背景,古代婚姻出于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严格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正是因为如此,常常会出现洞房之夜才是一对新人初见的情况。但婚姻是自己的头等大事,又怎么能将自己未来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中。
因此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思想也不再限制于封建愚昧思想,早在原《婚姻法》中便开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婚姻中的相关规则,其中就有确立婚姻自由的原则,这也意味着将婚姻交付在他人手中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决定自己的婚姻。
然而在1983年,江苏某农村却还是仍然发生了父母擅自决定年仅15岁女儿婚姻的事件,而其中的原因竟然是为了不让他们的儿子打光棍。难道决定女儿的出嫁儿子结婚有什么必要的联系吗?即便两者之间相关联,手心手背都是肉,又为何要牺牲女儿的幸福来换取儿子美满的一生呢?
马翠芳出生于江苏某个偏僻的农村,交通闭塞导致整个村庄都极为贫困,也无法与外界联系紧密,因此整个村庄都有着极为严重的重男轻女的现象,而马翠芳就是在这种观念中成长,身为女孩的她得不到父母的半分关爱,只能眼巴巴的卡着哥哥享受着家中最好的资源。
但这并没有让马翠芳怒斥世道不公,她一直期待着,等着自己成年了一定会出去好好闯荡出一片天地。可现实并没有让她等到成年,在她才刚满15岁的时候,父母就擅自做主将她嫁给了同村的龙某祥。
这一切还是要归咎于当地人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他们心中,女儿终究都是要嫁出去的,不管嫁给都以后都是跟他们没有关系了,但儿子不一样,儿子以后可是要给自己养老的。再加上当地人都普遍贫困,因此都不谋而合地有了“换亲”这个观念,而马翠芳就是其中的一个牺牲品。
马家二老眼看着儿子已经到了适婚年龄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为了不让他终身打光棍,于是便找上了同村也有一个女儿的龙家,于是就在两家父母的商议且没有询问过任何孩子的意见下,擅自决定了四个孩子的婚事,龙家的女儿嫁给马家做儿媳,相应的马家也承诺会将自己的女儿马翠芳送到他们家,也就是成为儿媳哥哥的妻子。
早在1980年就通过了《婚姻法》,规定凡达到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未婚青年男女均可自由恋爱通过交往,互相了解,逐步发展,确立恋爱关系。因此两家父母的做法在当时已经是违背了法律,这段婚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马翠芳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权力维护自己婚恋自己的权力。
除此之外,即便是到了今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马翠芳的年龄不论是在当时的80年代,还是在如今的21世纪,她的年龄都没有达到适婚年龄,因此无法办理结婚证。
但由于当时村庄大多数人法律意识不高,再加上马翠芬从小就是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因此当父母已经做好决定之后,她没有任何反抗,只能内心痛苦的嫁了过去。
但属于的她苦日子才刚刚开始,对自己亲生女儿都不会疼爱,更何况是取过来的他人女儿呢。因此马翠芬在龙家不仅没有任何地位,甚至还要遭到其丈夫龙某祥的打骂,即便是在马翠芬怀孕期间,龙某祥对她也是没有半分的怜惜。
马翠芬对这个家渐渐绝望,甚至开始厌恶这个自己生长的地方,因此在2000年的时候,看着已经16岁且完全可以独立的儿子,马翠芬意识到也该到了追求自己幸福的时候了,于是在一天夜晚,趁着所有人都睡着之后,马翠芬没有留下任何只言片语,孤身一人踏上了去常州的路。
初到城市,虽然让马翠芬有些手足无措,到一想到自己摆脱困束自己几十年的地方,内心便极为舒畅,做任何事都十分干劲,也愿意去接受新兴事物。在常州做瓦工的于某福便注意到了这个积极向上,永远对生活充满期望的女子,在了解到她的经历之后,更是对她极为怜惜。
就这样,久而久之两人便互相生了情愫,很快便以夫妻的名义住到了一起。但马翠芬一直以为自己与龙某祥没有办理离婚证,再加上自己也不愿再回到那个地方,因此在两人住在一起的期间,一直没有办理过结婚证。直到2018,由于各种证件都是在老家,这对马翠芬的生活带了极大的不便,因此马翠芬这才决定在于某福的陪伴下与龙某祥离婚。
但根据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结婚处理。虽然当时马翠芬因为年龄并未与龙某祥办理结婚证,但两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还生育了一个孩子,因此马翠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婚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龙某祥要以重婚罪起诉马翠芬的话,她必定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但马翠芬心意已决,不愿再与这个没有半分美好回忆的地方有半分瓜葛。而龙某祥虽说看到昔日妻子还带了个男人出现在自己面前提出了离婚心里难免有些怒火,但如今的他再也不是当初年轻气盛的小伙了,也知道自己对马翠芬的伤害有多大,出于愧疚同意了离婚。一场因父母独裁的婚姻,终于在35年之后就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