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杀人狂魔背负20条人命,被判死刑时竟向法官提出一个请求
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广州地区曾出现了一个让人闻风丧胆的悍匪,他在10年间作案15起,背负了20条人命,其中不乏妇孺老人。
为了能够以最快的方式搞到金钱,他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疯狂作案。
雷某出生在安徽桐城的一户普通农家,他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变得桀骜不驯,终日无所事事,只想着和街上小混混偷摸拐骗,后来索性辍学离家闯荡。
1992年,雷某来到广州三元里打工时,看着镇上那些生活富足的人家,他感到羡慕不已。
为了能够一夜暴富,他打上了镇里屠夫家的主意。他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一天晚上潜入到屠户的家中,他将屠户的弟弟砍伤后便逃走了。
为了躲避警方抓捕,他逃往中山。一年后,他愈发无法抑制内心蠢蠢欲动的犯罪渴望,将恶毒的手伸向富贵人家周家,将周某重伤后再一次潜逃。
罪恶的大门一旦打开便难以收场,雷某在流窜期间结识了一个叫张云明的惯犯,比起雷某的犯罪行为,张云明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是一个专作抢劫、贩毒等恶性案件的江洋大盗,两人加在一起简直是狼狈为奸。
他们曾先后制造了多起抢劫凶杀案,滥杀无辜,使社会不得安宁。不过后来两人在1994年4月闹崩,年底时张云明被捕。
1995年张云明被依法处决,但是严正的法律没有使雷某的杀心有所收敛,他依然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
从1992年到2001年上半年,雷某先后流窜广东、云南、福建、江西、吉林等省,实施抢劫作案至少有15起。
杀害无辜群众20人,重伤4人,劫得现金350余万元、8辆车和一批金首饰。
直到2001年6月15日,这个惊世劫匪才在深圳火车站落网。
随后,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对雷某提起公诉,最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他在临死之前却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为他人做贡献,可即便如此,他所杀害的那些人也无法再回来。
无论社会维持得如何安定安稳,总会潜藏着一些穷凶极恶之人丝毫不把法律看在眼里,做尽违法犯罪之事,比如现在依然时不时发生一些强奸、抢劫以及杀人事件,那么强奸抢劫又杀人应如何定罪呢?
在实践中,法院会对每一危害行为按照犯罪构成分别定罪,再根据犯罪性质与情节判刑,最后再按数罪并罚原则确定应执行的刑期,三种罪的最高刑均为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实际上,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雷某从1992年到2001年期间,因涉嫌抢劫共计杀害20人,抢劫数十万元,其中还涉嫌强奸幼女,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将被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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