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雷摩托新手参加活动时坠沟身亡,家属索赔209万,北京法院判了
原标题:哈雷摩托新手参加活动时坠沟身亡,家属索赔209万,北京法院判了
“嗡,嗡,嗡”,伴随着摩托车发出的轰鸣声,一行人纷纷骑上自己的哈雷摩托车开始骑行活动。也许有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有人会对一辆摩托车产生浓厚的兴趣,但对于喜欢的人来说,它不是一个普通的交通工具,而是自己精神的寄托。但在2015年,哈雷摩托新手参加活动时坠沟身亡,家属索赔209万,北京法院判了。
在北京工作的刘先生便是喜欢摩托车的一名男子,而他也因此结识了很多有共同爱好和兴趣的伙伴。但因为工作等原因,刘先生迟迟没有购买,但心里还是渴望拥有一辆自己的摩托车。2015年6月18日,35岁的刘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以14万元的价格从某4S店买了一辆哈雷摩托车,和该公司签订了相关的购买合同以及一份骑行承诺书。

一开始他的爱人宋女士是持反对态度的,毕竟刘先生的平衡力实在是不敢恭维,曾经刘先生便逞强骑着电动车载她,但结果两个人都摔了。除此之外刘先生的工作虽然很不错,收入也高,但孩子年纪还很小,而且刘先生父母的身体也不是很好,尤其是其母亲还身患残疾。
所以当听说丈夫想买摩托车,还想去参加骑行活动,宋女士并不是很同意,但有丈夫谨慎骑行的承诺,以及考虑到丈夫平时工作压力确实很大,也需要解压,也就没有再阻拦,但没想到悲剧会发生的这么快。
在购买了哈雷摩托车后不久,刘先生便报名参加了该公司旗下的骑行学院,并被邀请入群,而该公司也为他提供了为期2天的骑行培训,群内还不时会组织学员和顾客免费参加骑行活动,而群内的群主便是公司的售后人员兼骑行教练的陈某。

刘先生购买车辆后也只是在参加培训和组织的骑行活动中才会开出来,所以在驾驶的经验上并不是很足,直到8月份时累计骑行公里数也只有120公里。但在参加了几次骑行活动后,刘先生对自己的驾驶技术也有了一些信心,于是当他在群内得知,在8月13日将会组织群员向密云方向前行的免费骑行活动时,刘先生便选择了报名。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为了不影响工作,在出发前一天刘先生在公司加班,回家时也比平常要疲惫一些,次日早上,当刘先生按照约好的时间来到4S店门前集合,组织方在每次骑行活动前也都会提供早餐,当大家都吃饱后才会开始骑行。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那天,北京的天气还不错,而骑行的路途虽然比较遥远但难度也不是很高,只有几处下坡路和拐弯的地方需要留意。由于其中一段路途涉及高速,所以在出发前,教练陈某便在群里和现场对参加骑行活动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提醒,并告知车速不能太快,安全第一。随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一行人便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上路了。

一开始他们的精神状态和队形都保持得不错,车速也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但在行驶至密云县某村的一处路段时,意外发生了。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那是一段盘山公路,上下行的车道也都属于混合车道并且有几个连续的急转弯,而这对于骑行经验不是很足的刘先生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再加上他的精神状态由于加班的原因并不是很好。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于是在下山途中行驶至一个转弯处时,他便没有控制好摩托车,随后径直撞向了立在路侧的标志杆上,车留在原地,但他的人却被摔飞,随后刘先生“飞”出了路边的围挡物,最终滚落进外围的一条深沟里。

事故发生后,陈某立刻停止了骑行活动,随后组织人员对刘先生进行施救,并拨打了道路救援电话、急救电话以及报警电话,随后将此事向公司做了报备,在被送到医院后,也有人通知了刘先生的家人。宋女士在接到电话后便赶忙赶到了医院,但等待她的却是丈夫的尸体,刘先生最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他的家人和朋友。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事发发生后,交警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在经过调查后确认刘先生因驾驶途中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先生的家属认为,刘先生作为哈雷摩托新手参加活动时坠沟身亡,活动是该公司组织的,认为被告方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需要对事故的发生负责,因此刘先生的家属索赔209万,北京法院判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为活动的组织方以及骑行者的教练陈某,在组织骑行者参加活动时应当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让骑行者以自愿的态度参加其组织的骑行活动,这些陈某在当时是做到了。并且在骑行活动的过程中,陈某也带领车队以安全骑行的方式向目的地进发,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同时在事发后也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但在活动进行组织和进行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司方还是陈某都未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审查和筛选,在刘先生尚属于骑行新手的情况下,依旧让其参加难度较大的骑行活动。同时,他们在活动开始前未对路线进行考察和筛选,对活动的危险性未进行合理的预估,在安保方面也未尽到合理的安排,是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陈某组织并带领骑行者参加骑行活动,对公司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因此陈某的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在员工履行职务行为时,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方先行承担,若员工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可向其进行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骑行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自己的骑行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自愿参加这一骑行活动。并且在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上,事故的发生为其个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所导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刘先生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先生与公司方签订的骑行承诺书中,因条款内容都是免责条款,法院对此承诺书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司方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30%的责任,判决其向刘先生的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