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小偷偷盗被追赶溺亡,家属向追赶者索赔158万,昆山法院判了
原标题:回顾小偷偷盗被追赶溺亡,家属向追赶者索赔158万,昆山法院判了
百因必有果,任何事情的发生都离不开一个因果关系,所以在看到一个结果时不能仅凭最后展现出来的结果就去做出结论,而是需要综合考察,看到事情真正的起因,这样处理的结果才会显得公正。
在2020年9月,江苏苏州昆山市一个小区内发生了一起溜门撬锁的盗窃案,在被业主报案发现小偷偷盗的情况后,这名小偷在被追赶时溺亡,但不久后他的家属去法院起诉,向当时的追赶者索赔158万,而这起案件,昆山法院判了。
在上海,秦某因盗窃被警方依法逮捕后,于2017年3月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以罚金。2020年,他刚刚刑满释放,随后一路来到了江苏昆山,准备在这里找一个发财的机会。但由于犯罪前科以及游手好闲的性格,来到昆山后没有找到一份稳定的收入来源,9月14日,为了获取金钱便来到了一所比较高档的小区。

这处小区每天都有专门的保安进行巡逻,而当时进入小区的秦某并没有太在意小区内的保安,认为他们不会对自己造成影响,于是在潜入小区内的秦某便四处寻找着适合作案的目标。
当天下午,该小区的物业人员便接到了一个业主打来的求助电话,称有一名男子正试图撬开她的家门,随后还向物业提供了她从猫眼中观察到的那名男子的体貌特征。在接到电话后,保安便立刻赶到了业主所在的楼层附近进行核实,而他们在赶往业主所在的楼层时便看到了在小区内四处逃窜的秦某,通过肉眼判断,逃窜中的秦某与业主所举报的小偷的体貌特征极为相似。
在对其进行追赶时,有名业主便在透过窗户向保安提供逃窜中的秦某的位置,此时的他已经逃窜到了小区后方的一条河道内,在河道内正准备向河对岸游去。但保安赶到时,立刻向其呼喊,让他回到岸上,在这期间保安并未对其进行伤害或者进行言语恐吓。

而当他游向对岸时,有一名保安提醒对面的路人,表示河道内游泳的是一名小偷,而秦某在察觉到河对面也知道了自己的身份,为了进行逃避他便再次跳进了河道内向另一个方向游去,但由于体力不支的原因,出现了溺水的现象。
在发现这一现象后,物业经理丁某在将外衣脱下后跳向水中对秦某进行搭救,几分钟后,当他看到有一条小型渔船经过河道时便对其进行呼救,随后他和渔船主一起寻找着溺水后的秦某。在丁某跳下水中搭救落水者时,已有业主向当地警方和医院拨打了电话。
随后警方和医护人员也都赶到了现场,但在将溺水后的秦某打捞出来后,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经鉴定,秦某的死因符合落水后溺亡的情况。而警方在对其衣物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随身携带着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在袋中装有珍珠耳钉、戒指以及现金等财物,在调查后了解到,这些财物属于事发所在小区的业主家中被盗。

秦某已经溺水身亡,虽然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些本不属于他的财物依旧应当退还给遭窃的业主。在秦某死后警方也联系上了他的家属,让秦家人将其尸体进行安葬。但不久后,秦某的家属却将小区物业及追赶者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8万余元。
在向法院申请诉讼时,他们只字不提秦某在小区内盗窃的事情,而是以其在物业内随意行走、散步,但却遭到了物业保安的追赶,在被逼跳下河道后,对方又“见死不救”,小区物业方的做法存在过错,需要对他们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对小区业主进行服务时,除了需要对小区内的环境、器材等提供管理、维护等相应的服务外,在对小区业主的生活和小区内治安秩序的维护中也需要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护措施。
在这起案件当中,当有业主举报小区内出现窃贼时,小区保安便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窃贼的行为进行制止。在当时,物业工作人员对秦某的追赶便是他们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且因秦某在小区内的所作所为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秦某溺亡后,警方在将其打捞上岸后,从其衣物以及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发现了其通过盗窃所得的他人财物。可以认定,在事发时秦某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对小区业主的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在保安根据向物业举报的业主的描述进行核实时,秦某的特貌特征与业主所举报得很相似,故而他们对秦某进行身份核实系履行小区的管理职责,这一行为并无不当。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且在对秦某进行追赶时,保安和物业人员并未对其施加暴力伤害,也未做出其他威胁秦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在这种前提下,秦某主动跳入河道内进行游泳系其个人行为,其中存在的风险应当自担。

在秦某跳入河道内出现溺亡情况后,当时在现场的丁某积极对其实施救援行为,在发现有民用船只经过时也进行了呼救,而其他人也选择了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所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安等物业工作人员正常履职时并未采取过激行为,在秦某跳入河中出现溺亡情况时也进行了积极搭救,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保安等人对存在盗窃嫌疑的秦某进行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无过错行为,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作出驳回秦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