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小伙在女孩饮料中偷放催情水,只是好奇被下药后有啥反应?
原标题:重庆一小伙在女孩饮料中偷放催情水,只是好奇被下药后有啥反应?
好奇心是探索未知事物时,让我们可以一直坚持下去的动力,但有时,好奇心也需要被放在正确的轨道上,在探索的同时不去伤害他人,更不能因为好奇做出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来。
而在2017年,重庆一小伙在女孩饮料中偷放催情水,被问到原因时他表示:只是好奇被下药后有啥反应?

在重庆的一家公司里,陈某和女同事杨女士曾经共事过一段时间,在那段时间里,陈某被杨女士的细心和体贴所打动,再加上两人年纪相仿且都未婚。于是在2016年年底的时候,陈某便借着感谢杨女士在工作上对他的帮助为由,邀请杨女士一起外出吃饭,随后还很神秘地表示说是要给她一个惊喜。
当晚,陈某给自己精心打扮了一番后特意挑选了一个很有格调的餐厅,将位置发给杨女士后便带着一捧玫瑰花来到了餐厅。当杨女士受邀来到了餐厅后,陈某拿出花束向杨女士表白,将自己的倾慕之意述说出来,希望可以得到杨女士的垂青,和他共度余生。
但在这种浪漫的氛围下,杨女士却表现得一脸诧异和无奈,因为这对她来说并不是一个惊喜。因为两人之间仅有工作上的关系,所以很多私人生活上的事情没必要告诉给对方,就比如她虽然还没有结婚但已经有交往中的男友,而且她和男友之间的感情一直很稳定。

所以杨女士在被陈某告白之后便将自己已经有男友的事情告诉给了对方,并很明确地向对方表达了拒绝之意,随后离开了餐厅。独自留在那里的陈某陷入了沉思,表白被拒对他的内心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同时他也没有放弃自己对杨女士的追求。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一天晚上,当他在一些网站上闲逛的时候,意外发现了一个名叫“催情水”的商品,说是用了这个药水后就可以轻松地得到心仪的女生。看到这条消息后,陈某便对产品的效果感到了好奇,尤其好奇被下药后会有啥反应,于是便下单进行购买。
2017年1月初,陈某以商量工作分工等方面的事情为由将杨女士邀约到了当地的一家连锁饭店,还特意定了一个包间,同时也带上了那瓶药水。在饭店见面后,杨女士先行去了一趟厕所,而在饭店内等待的陈某便趁此时间将携带的药水投入杨女士的饮料中,随后将饮料放到了原来的位置上。

上完厕所的杨女士并未发现饮料被调换的情况,在吃饭时便和陈某聊起了工作上的事情,而在杨女士喝完饮料后便感到头晕、恶心等不良症状,不久后她便失去了意识。看到杨女士失去意识后,陈某便将她扶上车前往早已订好的酒店,但在准备行动时却发现杨女士还有一些意识,内心感到害怕之下便放弃了作案,随后将其独自留下便离开了。
不久后,杨女士恢复了一些意识后便拨通了男友的电话让他来接自己回家,回到家后杨女士便呼呼大睡了起来。次日清晨,杨女士醒来后对当晚发生的事情记忆有些模糊,怀疑自己被下药之后便向警方报案,随后前往医院对自己的身体进行了检查,将检验,杨女士的血液内含有氯硝西泮成分。
氯硝西泮是一种苯二氮䓬类镇定剂,主要是起到中枢抑制作用,常被用来治疗癫痫等病症,也可以用来治疗焦虑状态和失眠,并对多动症亦有些效果。服用后会出现嗜睡、头晕、乏力等不良反应。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便根据杨女士提供的线索对事发时饭店的监控进行了调取,在监控中警方便发现陈某当时所做的事情。在将陈某传唤后,陈某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表示自己并未对杨女士做出过分的事情,只是好奇被下药后有啥反应。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警方在陈某的住所内发现了剩余的催情水以及他在网上的购买记录,以及事发时订房记录等证据,再加上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情况也就明了了。且警方在对杨女士的身体进行检查后,确未发现其体内存在陈某的DNA信息。
杨女士在得知陈某在告白时遭到了自己的拒绝,但依旧对她心存念想,于是便对其做出了下药的行为,甚至还想要带她去酒店共度良宵,但最后这一步因其主观意志的放弃没有完成,没有造成最严重的后果。

被捕后,陈某积极向杨女士进行道歉并对其进行赔偿,还承担了这一期间的医药费,最终获得了杨女士的谅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陈某在表白遭拒后,依旧对杨女士心存幻想,于是便假借工作理由将其单独约出,并通过向其饮品类投入药物使受害人意识陷入昏迷,无法对自身安全进行防护。随后欲利用受害人防护能力遭到削弱,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反抗时,做出违背对方意愿的行为。虽然未进行最后的行为,但其预谋作案的行为已经发生,那么陈某的行为便构成QJ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只要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便会被认定为犯罪。

而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陈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其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最终放弃继续对杨女士实施犯罪行为,并未造成最为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他的这一举动便属于犯罪中止,在量刑上便可以对其从轻甚至是减轻处罚。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且在庭审中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且归案后存在自首情节,因此,法院在审理后以QJ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