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一男子怒杀妻子,买最大冰柜藏尸,14岁女儿遭父亲强奸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导语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为何杀亲案件频频发生?每个案件的起因都不一样,但毋庸置疑的是,凶手的内心一定是不完美的。
在诸多案件看来凶手从小的教育和经历一定是不完美的。
今天我们通过深圳的一起冰箱藏尸案,来解读一下凶手是怎样走向犯罪的。
案件回顾
2013年2月19日,深圳宝安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梁先生的妹妹和外甥来深圳过年,但是未取得联系。
妹妹梁某和外甥杨某从东莞来到深圳,说要去丈夫杨飞家团聚,但是飞机落地后就没了联系。
随后警方根据梁先生提供的线索来到杨飞家里,敲门无人应门后,联系房东打开了房门,屋内非常干净,一个人也没有。
问询邻居也不知其去处,民警走到里屋发现一个很大的冷柜,打开冷柜里面竟然装着杨飞妻子儿子女儿的三具尸体。警方经过调查,最终把凶手锁定在丈夫杨飞身上。
凶手扭曲的人生与三观
杨飞从小与家庭关系不和,性格偏激孤僻。
杨飞的父亲一共娶过四个老婆,杨某出世不久后就离异,随后父亲给杨飞找了多个后妈。后妈的孩子经常欺负杨飞,甚至虐待。
杨飞父亲也不管教,使得杨飞从小缺爱。杨飞看着父亲在外花枝招展,自己在家受尽委屈,长大后的杨飞心理开始扭曲。
结婚后的杨飞夫妻二人在深圳和东莞异地打工,孩子由妻子梁某看护。夫妻长时间的分居使得二人对彼此没有了情感,只有孩子支撑着夫妻的关系。
长期生活压力使得二人经常吵架,相互抱怨,对对方不满。因为杨某没教育过孩子,所以认定孩子也被梁某教坏,对子女也产生了仇恨。
案发
根据杨飞交代,2月13日晚,杨飞与妻子梁某就孩子的教育问题展开争论,妻子认为杨飞没能尽到父亲的责任,而杨飞则责怪妻子不管孩子。
两人相继发生肢体碰撞,在打斗过程中,杨飞看到身旁的睡衣衣带,用衣带将梁某的手脚捆绑,用另外一根衣带缠绕在梁某的脖子上,将梁某勒死。
然后将妻子的尸体藏尸与床下,但杨某担心尸体腐烂发出异味,便带着女儿去附近的商场买冰柜。
2月15日,梁某的儿子因琐事顶撞了杨飞,杨飞一怒之下用绳子将儿子捆绑起来,然后用绑气垫床的绳子在杨某头上套了一圈,将其勒死。
当晚22时杨飞将儿子和妻子的尸体放进了新买的大冰柜中。
2月17日,杨飞又用毛巾捂住女儿的嘴,用绳子进行捆绑,然后强奸了当时只有12岁的女儿。然后再将其勒死,放入冷柜之中。
2013年2月 19日,公安机关将在逃的杨飞抓获,随后法医证实三人均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且小女儿有被侵犯过的痕迹。
案发时还曾拉着孩子买冰箱
女儿怎么也没想到,父亲拉着自己买的冰箱,却在三天后成了自己的“棺材”。
根据商场冰柜售卖员的回忆,2月13日晚上,杨飞拉着女儿来到商场里挑选冰箱。杨飞挑选了店里最大最贵的冰箱,并且一次性付清了钱,商量第二天送货上门。
当时售货员以为杨飞是大老板,但是现在知道了他用冰箱藏尸,员工们都纷纷表示对自己售卖的冰箱产生了阴影。
律师观点
妻子飞往深圳与杨飞一同过年,但杨飞与妻子因琐事产生争执后用绳子,睡衣带分三次杀害妻子儿子及女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飞杀害亲人情节恶劣,冰箱埋尸,使得居民恐慌,满足从重评判标准。
杨飞还强奸自己年仅12岁未成年的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杨飞无视国家法律,杀害其妻子,儿子,女儿共三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飞还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已构成强奸罪。杨飞在杀人后没有自首,反而买了冰柜藏尸,杨飞杀人情节属实,证据确凿,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杨飞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判处杨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杀亲”的判定原因,是多方面,多角度的。
大多数人还是因为本人在小时候,或者某个阶段点经受的打击,让这些人无力作斗争。就如本片的杨飞,从小缺少母爱,父亲又置之不理,那他成家后怎么可能会有家庭的概念。
还有一种情况,在“绝望”下某些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爱情压力促使人无法把自己融入到社会中,产生自杀的念头,然后将这些念头带给亲近的人,主观意志使其免受灾难,从而造成“杀亲”。
不管怎么样的“杀亲”都是违法犯罪,即便是杀人后自杀也会被追究责任,能解决问题的并不是害与被害,而是接受生活,给予下一代经验教育,才能使其免受灾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