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2年拒绝同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
2010年6月15日的凌晨,孙建军的表情既惊讶又不以为然,惊讶于自己又没杀人放火,警方竟然跑来抓他,不以为然于警方抓他的理由竟然是自己和妻子圆房,于是他既觉得妻子离谱,又觉得警方更离谱,就有了上面的反问,那么这“家务事”警方到底管不管得了?
小金是上海市浦东区人,她长得倒是漂亮,其他方面也优秀,可偏偏家中有一个想要拿动拆迁利益的父亲,非逼着她和孙建军结婚,孙建军这个人学识不高,脑袋空空,又自高自大,简直就是小金父亲的翻版,小金如何能喜欢他?
可是父亲就像是一座大山,笼罩在她的头顶,让她喘不过气,最后小金还是无奈和孙建军结婚了,不过这只是一种屈辱的妥协,她仍然无法认可孙建军作为她的丈夫,所以结婚那天晚上直接拒绝了孙建军的同房请求,此后整整2年,也一直没有和他有实质关系。
2010年小金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实在没意思,她仍然想要和一个自己爱的,也爱自己的人共度余生,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需要证据相佐,否则无法判离。
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了,但是小金并不气馁,她打算6个月以后再起诉第二次,不过在那之前,孙建军被她气得不轻,觉得她不知道好歹,还是白眼狼,一家子都在骗婚,结婚两年不给他碰就算了,居然还让他丢脸,他非要给她一次好看不可。
于是某天孙建军喝了不少酒,借着酒劲就跑去小金上班的地方大吵大闹,又强行把她拉上了车,带到了两人闹离婚以后,孙健军暂时的落脚点,那时候小金挣扎得激烈,她隐约知道即将发生什么,但是她毕竟是一个弱女子,那点力气放在孙建军面前,根本就不够看的。
孙建军一拳一拳照着小金的脸上砸,又几个巴掌毫不留情打下去,嘴里还威胁着要让她后悔说离婚,还要让她全家都不得好死,很快小金就没有了反抗的能力,孙建军得逞,得意洋洋地躺在一旁,仿佛自己的男子气概又回来了一样。
但是小金也不傻,马上就拿起手机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把孙建军抓了起来,然后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孙建军对于警方管“家务事”的行为不屑又不满,觉得警方并不能奈何得了他,就是天王老子来了也奈何不了他,但很快他就沮丧又后悔了。
一开始小金父亲的行为就是有问题的,因为他为了钱财逼迫小金和不喜欢的男人结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被他方以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结婚的话,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只不过需要在结婚一年以内提出,超过就不可以了,否则小金是可以直接撤销婚姻的,根本不用折腾。
但这一通折腾,也正好是确认孙建军构成QJ罪的前提,因为婚内QJ和其他QJ情形是不同的,其他QJ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QJ罪的定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可知:
是否构成QJ罪,在有证据的前提下,需要确认三点:1.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2.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3.是否发生了X行为。只要有这3点就是QJ罪,当然在X行为这一点上,各省各院不同的判决习惯,会导致既遂和未遂上差异,但是构成QJ罪这一点毋庸置疑。
不过婚内QJ,就还要综合婚前婚后状况,以及双方的具体行为,因为很容易出现是半推半就,或者前面同意后面又反悔,前面不同意结果之后又愿意了的情况,甚至是夫妻情趣到最后吵成一团,结果闹到派出所的情况。
该案中,小金本来就是被迫和孙建军结婚的,结婚以后一直各过各的,自然不可能出现关于半推半就之类的情况,孙健军确实是在小金心不甘情不愿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得逞的,那么孙建军确然构成QJ罪,既然他都违法犯罪,警方难道还不能管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QJ罪判处孙建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也就是说孙建军需要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失去自由三年,如果这三年内他没有再犯,那么就可以不用去监狱服刑,这对于追悔莫及的孙建军来说,也是一种莫大的宽容和谅解了。
之后小金也顺利和孙建军离婚,这段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失败的婚姻,总算结束,要说谁有错,其实不管是小金父亲,还是孙建军,甚至是小金自己都有错,小金父亲错在为钱出卖女儿的婚姻,孙建军错在试图用钱去买一段婚姻,小金错在没能从一开始就坚持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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