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去同事家摘梨不慎被砸成伤残,向同事索赔13万,浏阳法院判了
中国人自古有着热情好客的习俗,《论语》开篇第一句便是“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好客是君子的必备修养,也是现今我国的传统道德风尚之一。
家住湖南浏阳的黄女士便是这样一位热情的主人,某天有两位客人不请自来,其中一位姓刘的女士称,他们俩是这家男主人黎先生的同事,都在花炮厂工作,偶然间听黎先生说家里的梨子成熟,便想着来摘几个过过嘴瘾。
黄女士听说他们是丈夫的同事,立刻邀请他们进来,并带着他们到果园。为了方便打梨子,黄女士便拿出竹竿,亲自给他们挑了四五个梨。刘某一边捡起来掉落在地上的梨一边客气地喊着:“嫂子够了够了”,黄女士于是停下,刚转身放竹竿,忽然听到背后一声痛呼:“啊,我的眼睛!”
黄女士赶紧跑过去查看,原来刘某被熟透掉下来的梨不小心砸中了眼睛,眼看着眼周围泛起青紫,于是黄女士拿了点冰块过来给刘某消肿。处理完伤口后,大家都没有在意这个小插曲,刘某及另外那名同事美滋滋地拎着梨回家了。
然而,他们却没想到,那个掉落的梨惹了大祸。刘某回家后,感觉眼睛还隐隐约约有些疼痛,以为问题不大,于是继续冰敷消肿,就这么过了二十多天后,她的眼睛不仅没有痊愈,反倒越来越疼痛,连带着左耳朵也开始疼。她赶紧到医院看病,居然被诊断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病症,不仅住了两个星期病房,还花了1万多块钱的治疗费。
刘某出院后,发现自己落下了后遗症,左眼视力减退。于是她跑到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她现在属于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这一切都是黎先生的锅,于是气急败坏地找到了他,希望他赔偿损失。黎先生从头到尾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因为摘梨的那天他恰好外出了。出于同事之间的客气,黎先生最后还是给了她4000块钱医疗费。
然而,刘某并没有善罢甘休,她认为黎先生赔的太少了,于是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请求他赔偿包括扩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13万余元。当黎先生接到诉状的那一刻是怀疑人生的,他无论如何都想不到,昔日的同事情谊在利益面前,竟如此不值得一提。
刘某和黎先生的同事关系恐怕是难以维系了,那么刘某能如愿以偿获得赔偿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黎先生赔偿的前提是他对刘某做出了侵权行为,且这种侵权行为与她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并未告知黎先生将要拜访他家,在摘梨的那一天,黎先生又恰好不在家,因此这件事对于黎先生来说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黄女士作为女主人,邀请刘某来家里摘梨,这一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仅仅属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就是指当事人非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有搭顺风车、请客吃饭、帮邻居干活等。好意施惠行为的过程中不会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除非有额外的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无论是黄女士还是黎先生对刘某都没有侵权行为,因为刘某被梨砸中属于意外事件,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且谁都无法预料到,不存在过失、疏忽的状况。并且在刘某被砸伤后,直到事件发生二十多天才去治疗,可能存在贻误病情的情况。她的这一行为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人逼迫她,也没有人对她做出错误的诱导致使她拖延病情,因此她最后落下残疾的结果也只能由自己来承担责任。
事实上,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施惠者不需要担责,但是如果产生额外的损害行为,还是需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比如在好意同乘中,如果因施惠者驾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受惠方身体健康受损,那么施惠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他邀请受惠方上车的那一瞬间,他就负有保障同乘人人身安全的义务。
不过在法律中,对于好意同乘还有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或许就是为了鼓励人们做好事而设置的规定,否则将过多的责任赋予施惠者,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敢做好事。
除了好意同乘外,还有不少“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如福建发生过一件事情,某公司的老总王某路过员工宿舍,发现单元楼前几个员工的孩子在一个废弃的篮球架下拍篮球,王总突然大发善心,与公司股东商量过后,以公司的名义在宿舍楼前修了两个新的篮球架。然而三年过后,篮球架因年久失修锈迹斑斑,几个未成年的小孩打篮球时不小心被松动掉落的篮球架砸伤。此后孩子家属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此篮球架是该公司修理的,因此公司需要尽到事后的修缮和维护义务;然而现在篮球架因无人打理产生了安全隐患,公司需要为此负责。不过法院同时借用了好意同乘规定的法理理念,认为公司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可以减轻部分的责任,最终公司与家属在法院握手言和,签署了调解书,公司同意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其实好意施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有不少,究竟是否需要赔偿,要看施惠者对损害结果有没有责任。如果施惠者是无辜的,那么法院必定不会让好心人寒心;如果施惠者好心办错了事,那么也不能让受惠的一方受委屈。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