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高管迷奸23岁女下属致死,家属索赔190万,佛山法院判了
在亲人眼中,陈某梅打小就听话懂事,没让人家里人多操过心,也不会喝酒。
2020年12月,陈某梅从大学毕业,进入了职场,上司彭某留给了她不错的印象。但陈某梅对彭某的欣赏也只限于下属对上司的关系,并不含有男女情感的意思,彭某则要比陈某梅年长16岁,时年39岁,在外一表人才,是一个体恤下属好上司,背地里却有着龌龊心思。
陈某梅时年23岁,才离开校园生活不久,社会经验不足,对彭某并没有多高的防备心理,就连自己失恋的事情都同彭某讲了,2021年1月23日晚,彭某以开解为由将陈某梅约出,一同吃了夜宵,又到KTV唱歌、喝酒。
然而彭某并非一个令人尊敬的“师长”,在约陈某梅时便偷偷准备了七氟烷等东西。根据KTV工作人员的证言,两人点了18瓶酒,离开时还有10瓶未喝。至于彭某是否存在劝酒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但案发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已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梅生前并不清楚彭某携带了七氟烷,彭某是在陈某梅不知情的状况下使用七氟烷对其实施了迷J。
1月24日凌晨,已失去意识的陈某梅被彭某带到了酒店,但彭某因自身缺陷而未能成功,凌晨5时许,彭某认为药效已过,陈某梅会恢复意识,但却发现陈某梅躺在床上一动不动,昏迷不醒,似乎已没了呼吸,而彭某在主观上并未有剥夺陈某梅生命的故意,并且也知道自己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报警。
不过为了让自己能从轻处罚,彭某在警方抵达现场前便已清理了所有的作案工具和药品,并且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对死者彭某梅使用七氟烷的事实。而经鉴定,陈某梅的死因系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彭某则又改口称,他并没有想要QJ陈某梅,只是想要试试药效,但彭某并没有提供证据印证。而考虑到彭某对死者陈某梅使用七氟烷及情趣用品,目的是为了QJ陈某梅,案发时,陈某梅属于严重醉酒,性反抗能力削弱,且彭某是在陈某梅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七氟烷,使得陈某梅陷入不能反抗的昏迷状态。
QJ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虽然彭某因自身的身体缺陷未能与陈某梅发生亲密的关系,但辩护人所主张的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七氟烷与酒精协同作用的“多因一果”的意见,并无证据可支持,可认定彭某的犯罪情节属于QJ造成陈某梅死亡,属于加重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以QJ罪判处了被告人彭某无期徒刑。随后,彭某提起了上诉,声称自己的家庭条件困难,是家里面的独子,希望二审法院能对他从轻处罚,不过家庭的经济困难,并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维持了原判,驳回了彭某的上诉请求。
而且死者陈某梅的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母亲天生聋哑,父亲有眼疾,陈某梅能长大成人,还是靠着亲戚们接济,眼瞅着陈某梅学有所成,参加了工作,却没成想遭到了此事,生命永远地定格在了23岁,家人悲痛不已,只希望彭某能被判处死刑。
但我国适用死刑是保持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犯QJ罪,最高也是可被判处QJ罪,一般情况下是存在有QJ多人多次,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犯罪情节。在本案中,充分考虑案件的全部案情,法院并没有对彭某从轻处罚。
不过对此结果,死者家人还是难以接受,因此向彭某索赔190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一般也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即使刑事结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死者家属也未必能获得较高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