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男子邀好友到家中喝酒,哪料引狼入室,妻子被好友霸占2个月
当一个人丢掉了底线,就不会在乎朋友情谊,只想着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事便发生在了福建连江县。
该案发生前,陈某和刘某都在连江县的某工地上打工,两人聊的比较来,而且在工地上,工友们习惯了互帮互助,刘某也确实是把陈某当成了朋友,没少把陈某邀请到自己的出租屋里喝酒,还一同观看一些大尺度的影碟。
刘某已经结婚,和妻子李凤(化名)租房居住,虽然李凤有些轻微智障,但人并非完全痴傻,也算得上是个贤惠的妻子,将刘某照顾的不错,基本上家里面大大小小的家务,都不用刘某管,刘某也是知足。
而陈某刚到刘某与李凤的住处做客时,人也是比较规规矩矩,并没有做出什么让李凤感到不适的举动,不过陈某来的次数多了,在了解李凤的情况后,行为也愈发大胆,心怀不善。
有时候陈某还会独自到刘某与李凤的住处看片,丝毫不顾及李凤的感受,而刘某也没有察觉到不妥,即使李凤向他表示过对陈某的不满,但刘某只觉得李凤过于计较,哥们情谊弥足珍贵,认为自己把刘某当兄弟,陈某同样是把他当兄弟对待,并且哪个男人不看片?这事很正常。
因此陈某依然会趁着刘某不在的时候过来,2012年4月,李凤忍不可忍,要求陈某不要再看,并且离开,但陈某却仗着自己的力气比李凤大,以及刘某并不在家,从而强迫了李凤。事后,李凤惊慌不已,并不懂报警,也没敢把事情告诉刘某。
李凤虽然不是很聪明,但她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清楚陈某对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可事情已经发生,李凤又想到刘某平日对陈某较为维护,自己又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陈某强迫了她,觉得自己有理说不出,到时候陈某不认,反而称自己勾引了他,又该怎么办?
而陈某在此事后也有过短暂的恐慌,害怕李凤把事情告诉了刘某,刘某找他算账,警方将他抓走,不过刘某和警方都没有找上门,陈某心里的恐慌也就没了,猜到李凤没把事情说出去,行为愈发肆无忌惮。
2个月后,陈某更是打电话给李凤,说要去看片,让李凤给他开门,但李凤没同意,陈某见此,就打算拆下窗户爬进来,李凤便只好打开门,可陈某此行的目的并非喝酒看片,而是想着强迫李凤,不过李凤也做了准备,一边奋力争执,一边打电话给刘某求救。
刘某这才明白自己好心邀陈某到家中喝酒看片,却是引狼入室,刘某气愤不已,回到家后,陈某已经逃走,李凤则又将之前被陈某强迫的事情告知了刘某,刘某自然是想找陈某算账。可这一次,陈某并未得逞,心中也无对刘某和李凤的愧疚,并不承认。
刘某只觉得自己看错了人,不过刘某也没有冲动惹事,而是选择了报警,经调查取证,能够认定陈某的行为涉嫌QJ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QJ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JY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JY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QJ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程度、QJ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QJ多人多次的,以QJ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QJ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X关系,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QJ论处。
该案中,刘某把陈某当真兄弟,结果陈某却不顾刘某这个“兄弟”,对兄弟的妻子做出不法的行为,所以交友还是要慎重些,该防备的应当防备,如果刘某能在一开始就能够引起注意,避免让陈某单独接触到李凤,或许刘某与陈某的好友关系并不会发生改变,李凤也不可能遭到不法侵害。
不过陈某做出了犯罪的事情,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QJ案件中,及时报警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该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不容易展开,取证较难,有不少妇女因羞耻心以及存在对各方面的顾虑,也就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等到她决定报警时,却因为关键证据已被毁坏,无法证实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结果面临不予立案的情况。
而在本案中,李凤再次遭到陈某的强迫,能迅速做出反应,向丈夫刘某电话求救,也是非常正确的做法,但如果陈某坚持不认之前的QJ既遂,由于时间已过去了2个月,也难以找到相关证据,最终陈某可能是以QJ未遂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