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重庆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在房间装摄像头,情人身份让她愤怒
摄像头可以记录下监控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情,但在监控之外所发生的事情就不是摄像头所能掌控的了。同样的,监控也只不过是对当时所发生的事情的一种记录,而在记录之外所需要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就像家庭一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是不会给他人以可乘之机的,凭借着对家庭的责任和道德的约束就可以做好自己,自然也就不需要在家里安装监控。然而,在2011年的重庆万州,一名女子在发现丈夫出轨后,为证实自己的怀疑,在房间安装摄像头,但摄像头拍摄的内容却让她最后一丝希望破灭,而情人的身份却让她更加愤怒。
1998年9月,在重庆万州生活的小萍和小峰在两人共同的朋友小阳的介绍下互相认识了彼此,更是在她的撮合下,在之后的生活中了解更多,也都产生了一些好感。在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便开始了一段为期5年的恋爱长跑,在这五年的时间里,两人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幻想着未来的美好,对于结婚的想法也就更加强烈。
于是,在结束了恋爱长跑之后,两人最终决定在2003年的腊月办理结婚典礼,期间还邀请这位“丘比特”来当他们婚礼的见证人,在父母的祝福下,他们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次日,两人来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成为了一对合法的夫妻。
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之后,两人也开始为家庭里柴米油盐而忙碌,后来两人各自有了一些机遇,工作上也就出现了一些变动,而这也就让他们的生活不得不分开。其中小峰留在了当地,在万州给自己找了一份工作,而他的妻子小萍则有了外派出国的机会,时常需要去国外出差。
而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也让他们之间的感情出了些问题,小萍在随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为了弥补这一遗憾,还经常和丈夫打视频电话,以维持两人之间的感情。但在后来,她还是发现丈夫对自己越来越冷淡了,而这时她还以为是自己对他的关心不够,于是便决定请假回国一趟,2011年8月,在她即将踏上回国的航班时,她的姐姐突然发来了一条短信。
内容上说,妹夫小峰好像在和其他女人走得很近,有人在破坏她的家庭,让她赶紧回来,在看到这条短信后,小萍回家的心思就更强烈了,但在目的上却有了偏差,她这次回家要证实自己的猜测。
10月8日,趁着丈夫外出上班,她偷偷将这个摄像头安装在房间内,期间也一直在运转着。随后,她借口要回去工作,便和丈夫小峰进行了告别,但实际上她在离开家后并没有去机场,而是住进了自己的姐姐家里。
11月,当她悄悄回家后,将监控设备的内存拆了下来,而当她打开内存中的监控设备所记录下来的画面时,其丈夫和另一个女子在家里的一幕幕让她震惊,而且在这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这两人私下约会了好几次。而当她拉进画面去查看那名女子的长相时发现,对方竟然就是小阳,这一情况更加让她难以接受。
拿着这些证据,小萍当面与丈夫进行对峙,而小峰随后也表示自己是在她离开家后,难以忍受孤独和寂寞,于是便找小阳谈心,一来二去的才有了这样的关系。得到真相后,小萍依然对婚姻没有了想法,便和丈夫协商离婚,但小峰却不肯离婚,于是二人的协商也就没有得到结果,2012年1月,小萍一纸诉状将小峰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萍和小峰之间的婚姻关系因小峰对于家庭和妻子的不忠而告一段落,在其中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想要挽留时,双方就离婚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在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离婚调解和离婚诉讼。
而作为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告方,需要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提交证据证明两人的婚姻中,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使得婚姻无法继续下去。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小萍要想让自己的请求得到准予,那么她便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中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证明其丈夫婚内出轨的证据。于是,在庭审中,小萍便将自己通过摄像头拍摄的关于其丈夫与第三人在住宅内的不正当关系的录像资料。随后,小萍提出希望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小峰只分其中的20%,并要求小峰向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经调解后,法院准予二人离婚,但小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满足,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而小峰要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4万元。虽然结局不是很好,小萍接受了这一结果,随后和小峰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两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