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川女子与情人田埂偷情被前夫发现,因情夫的辱骂酿成悲剧
案件回顾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人们经常会因为一时的冲动,做出令自己后悔不已的事情。
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四川广元市派出所走进一个神色慌张的中年男子,他语无伦次地跟办案民警说“我真不是故意的,我也是一时糊涂才将他杀死。”
民警见状立刻上前安抚他的情绪,最终在民警耐心询问下,男子说出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该男子名叫王金,据他交代,他杀害了与妻子偷情的男子,也就是本村的王大爷。
而更让民警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王金和妻子赵某四年前早已经离婚,那他如今为何还要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
根据调查,死者王大爷是当地的一个农民,因为妻子儿女常年在外打工,平日他就独自一人在家中居住。
可随着民警的走访,发现在坊间流传着王大爷很多风流韵事,当地村民表示,王大爷经常到寡妇冯某和邻居赵某家串门,而且行为举止过于亲密。
实际上赵某和王大爷的奸情早在他与王金离婚前就已经出现了,大约在2009年的时候,王金和赵某因为感情问题闹起了离婚。
平日里,王金的脾气较为暴躁,尤其是他在听闻妻子赵某和同村王大爷传出绯闻后更是怒不可遏,经常在家中殴打自己的妻子。
后来赵某觉得无法忍受,便决定和王金离婚。
本以为离婚后就各自安好,可没成想王金对这件事始终耿耿于怀,认为自己在村里丢了面子。
更重要的是他从未背叛过家庭,一直对妻子儿女付出百分百的真心,可没成想却换来这样的结果。
因此,他总想着找机会去挽回这段婚姻,所以二人在离婚后,王金并没有离开原来的家,而是和赵某居住在一起。可赵某并没有复婚的打算,反而是跟王大爷你来我往。
王金得知此事后,更加愤怒,他甚至预感当初自己与赵某离婚是王大爷在背后挑唆。但王金也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此事。
于是他便开始暗中的跟踪赵某,直到案发当晚,他看到赵某在半夜鬼鬼祟祟的往田边走去,王金随即带上一把刀具尾随她前行。
果然他现赵某是准备和王大爷在田边约会,看着自己的前妻和王大爷情意绵绵的样子,王金越想越气。
他无法忍受自己被这样一个老头戴绿帽子,于是便冲了出来抓住王大爷一顿猛打。
王大爷见状更是一边跑一边骂,正是因为他无意间的几句辱骂,才彻底惹怒了王金。
虽然半夜山路崎岖,但王金一直对王大爷穷追不舍,直到二人消失在小山坡上。
过了许久,王金回来后对田边的赵某同样进行了一顿暴打,然后将二人偷情的证据收了起来。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王大爷在当晚由于失血过多最终溺死在水沟里,王金表示自己从未想过治王大爷死地,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最终他也只能选择投案自首。
律师观点
故意伤害是在主观意识上想要导致对方受伤,并且达到了轻伤及以上才可能会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对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但两者也有许多不同。
首先,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其次,二者犯罪的目的不同,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行为人只是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
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本案中,王金在撞见妻子和王大爷的奸情后,被王大爷的一番话所激怒,在黑夜内将其刺伤最终导致王大爷失血过多死亡。
事后,经过法医鉴定,王金并没有直接刺伤致命部位,符合激情作案的特点,在主观上他并没有要将王大爷置于死地的想法,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加上王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对其减刑。
其实,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
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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