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贩当众错认老太偷鱼不道歉,老太倒地晕倒身亡,家属:赔200万
老年人由于年纪大,各项器官逐渐衰竭,基础病较多,一般吵吵两句,不会出问题,但气上了头,气急攻心,极易出现昏厥,乃至死亡的后果。2020年,浙江绍兴的一位杨老太,就因一场争执撒手人寰,这种情况下,争执的另一方是否要为死亡效果担负全责?
案例回顾:
2020年12月1日,浙江绍兴越城区某菜市场一家水产铺子丢失了一条甲鱼,铺子老板注意到站立店前良久,却始终不消费的杨老太,认为是她偷走了甲鱼。于是,他严词要求杨老太拿出甲鱼。
杨老太上了年纪,一身清白,她不过觉得甲鱼活泼,多看了几眼,不成想被污蔑成小偷。她不想背上莫须有的骂名,不满怒骂回去。两人一来一往,吵得不可开交,周边瞬间围上了一群人。
市场监管人员注意到动静,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行动迅速,到了现场先制止住吵得面红耳赤的两人,了解基本情况后,调取了菜市场的监控。监控证实了杨老太的清白,偷甲鱼的并非是她,而是一个偷偷摸摸的男子。他偷出甲鱼,杨老太恰巧站在边上,这才被老板误认。
事情真相大白,杨老太心中松了一口气。店铺老板随意污蔑他人,作为过错方,于情于理应该道一声歉。可他拉不下脸面,嘴巴紧闭,数出200元,塞了过去,欲以此表达歉意。正在这时,杨老太刚经历了一场剧烈争吵,情绪愤激,心脏承受不住,当场昏厥过去。
市场管理人员见及,立马协助警方疏散人群,维持秩序,并护送杨老太前往医院紧急救治。然而,杨老太年纪过大,本身有一些老年疾病,加上情绪大起大落造成了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没能抢救回来。
杨老太家属十分悲痛,对这个结果无法接受,认为铺子老板惹怒杨老太,才造成这个局面,所以他应当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同时,案件发生在菜市场,市场监管人员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于是将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费用200万元。杨老太家属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分析:
造成Q权,而且这一Q权行为与受害者面临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般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赔偿损失费用是常见的承担方式之一。
谁该为杨老太的死亡负责,这是本案的关注点。杨老太的死,是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这一部分原因来自于自身的基础病,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情绪激动。再往上追溯,杨老太情绪激动的原因是被污蔑偷甲龟,所以店铺老板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老板发现店中物品被偷,阴差阳错之下将杨老太误认为小偷,其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他不应在毫无证据之下,无理骂人。对待小偷小摸者,我国法律规定店内人员可以进行自助行为,即一定程度上拦下嫌疑人,但这个过程不能使用殴打、辱骂等Q权行为,也不能擅自警告、罚款,一旦拦下疑似小偷者,应当立即报警处理,调查事情真伪如何。
店铺老板直接跳过了报警、取证的阶段,污蔑杨老太盗窃,肆意踩踏人格尊严,已经Q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店铺老板理应承担一定责任。不过前文有所述,杨老太死亡原因有二,店铺老板造成的激愤只是其中之一。
他作为外人,并不知道杨老太患有重病,也不会料到吵一架造成这种后果。一般来说,吵架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所以老板存在疏忽大意的成分,只承担部分责任。
相反,作为杨老太的亲属,他们当时处在现场,也清楚知道老人的身体状况,却没有选择上前劝架,而是放任两人不断争吵,这种放任态度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杨老太死亡的后果,其家属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杨老太家属的诉求中,他们还状告了市场监管人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市场工作人员,作为管理方,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未尽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从案发现场来看,市场人员一发现动静,立马报警,有主动作为的行为;杨老太晕厥后,也维持了秩序,协助就医,可见他们是履行了职责,已经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杨老太的基础病是造成死亡的重因,情绪愤激是导火线。最终,法院认为杨老太家属的放任态度,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因素,判决他们承担70%的责任;店铺老板肆意辱骂他人,存在Q权行为,承担30%责任,并需要赔偿24万;市场监管方尽到了应尽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这是在杨老太没有偷盗情况下的判决。如果一个人是已经实施了偷盗行为,结果在争执中死亡。那么,他的死亡是因为争执,而产生争执的原因是此人偷盗,所以这个人本身的偷盗行为导致了死亡效果,个人应当承担所有责任。每一个案件,看似都是争执导致死亡,但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有时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