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男子买床7年后被砸死,妻子索赔174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生活中的商品,一般都会遵循这样的规律。但高价的商品未必都是优质的,也没有什么东西是管用一辈子的。小心驶得万年船,无论买什么商品,尽量事先对其性能、质地、保用期限及潜在的风险进行了解。否则,可能就会阴沟里翻船,惹出不必要的麻烦来。
2010年,北京男子黄继亮(化名)花了6400元买了一张床。那个年代的6000多元,现在看来是非常值钱的。黄继亮为什么要买这么贵的床呢?因为这张床够大,它长2米,宽1.8米,上面配张席梦思软垫,睡两个人是非常宽松又舒服的。更重要的一点,这张床是高箱床,下面有储物的空间。质量优良、美观而又具有收纳功能。厂家和黄继亮还签了《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保质期三年,终身维修!”这更加让他对自己买的床信心十足了。
床自然是合乎黄继亮心意的,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什么毛病。厄运总在不经意间来临。2017年的一天,黄继亮想从床下拿东西出来用。于是,他习惯性地将床板下的弹簧支架撑起来,然后将头伸进床头角落里去翻找。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个持续了7年的动作,就是这张他引以为豪的高箱床,竟然让他痛苦地死去。东西还没找到,可是重达150多斤的床板轰然塌下。
黄继亮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他的脖子就被床板和下面的隔板牢牢夹住,丝毫不能移动。他开始大声呼救,可是头被夹住后,他的声音就只有家里年迈的母亲可以听得到。老人家完全没有可能将这块床板抬起,只能找左邻右舍的来帮手。可是,因为拖延时间过长,黄继亮缺氧严重,等医护人员赶来救治时,他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经鉴定,黄继亮死因为缺氧窒息,警方将其定性为意外事件。悲伤之余,黄继亮的家人们把问题聚焦在了床上。好端端的一个人,身体各方面都很健康,就这样悄无声息的走了。这样的事放在谁家也不好接受。如果不是这张床,那黄继亮就不会死。黄继亮的家属经过咨询,认定床板的销售商和弹簧制造商负有责任。在经过协商后,家属便将两家厂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4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作为销售商,其有义务保障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是合格的。如果销售的商品质量有瑕疵,给买方造成损害的,买房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无论追究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起诉时一经选定,便不得再行更改。如果质量没有瑕疵的,原则上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热议#
其次,商品质量有瑕疵,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黄继亮的家属能够证明床板或者弹簧存在质量问题,则其既可以要求销售商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商赔偿,还可以将二者一起起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黄继亮的家属对于被诉的主体有选择权。
再次,谁主张,谁举证,黄继亮的家属负有证明商品质量有瑕疵的义务。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床本身和弹簧等均是合格的,并无特别的瑕疵。还有就是,当年买床时双方是签署了合同的,质保期只约定了3年,后面只是提供维修服务而已。所以,黄继亮的家属是没有办法证明床板和弹簧的质量有问题。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黄家的诉求。
最后,厂家对于商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安全提示义务。一审败诉的黄家人并不甘心,于是开始寻找其他路径。不久之后,黄继亮的妻子再次起诉,不过这次不是侵权也不是违约,而是以厂家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这次还真是给她找对路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黄家人认为,床上应当贴上安全提示,而厂家则主张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这类意外发生的概率极低。最终,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判定两家厂商赔偿黄继亮家属84万元。
这件事对于大家来说,都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厂商今后在生产和销售时,应当给床的显眼位置贴上“安全提示”,否则今后还有可能赔钱。而黄继亮的家属虽然拿到了钱,可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却没了,所以也只能是换得一点心理上的安慰而已。所以,买东西便宜贵贱都是其次,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