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搭顺风车扒车失足坠亡,家属向司机索赔90万,佛山法院判了
以前出来打工的务工人因为较贫穷,为了节省车费,会选择一种危险且违法的交通手段——扒车。扒车者通常在大晚上的猫在公路上,伺机等待大货车到来,当货车等红绿灯时,扒车者便会悄悄地从后面蹬上这趟“顺风车”。
这种搭车方式,不仅对自身安全有一定威胁,而且还触犯了交通法律法规,若是因此而发生什么事故,只能自认倒霉。不过扒车者总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是幸运的。比如广东佛山这起因扒车而坠亡的案例:
来自佛山的杨某雨是一名货车司机,已经从业许多年。某次他驾驶着自己的牵引车从广州跑佛山,车后载有一个大集装箱,除了箱子外还剩余不少空间。清晨五点多的时候,他经过了广州的龙溪大道等红灯。绿灯亮起的时候,他大约观察了下四周,见没有什么异常情况便驶离了路口。
然而,就在他看不到的地方,牵引车的后面悄悄钻上来一个男人。来自河南的杨某中因家境贫寒到广州打工,然而因为迟迟找不到工作,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将路费都花光了。他没有钱买车票,于是便打了歪心思,趁着这辆牵引车等红灯之际偷溜上去,想省个路费。他并不知道杨某雨将要把车开往什么地方,但是他想着换一个地区或许就能找到新工作了。
杨某中并未想到,等待在前方的是一场浩劫。就在杨某雨开到佛山桂丹路时,杨某中因过于劳累,一个没注意直接掉下了车。由于他的动静与汽车驾驶的动静相比实在是太小了,杨某雨并未察觉,仍旧继续驾驶。杨某中就这样躺在公路上,直到有人发现后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与此同时,交警在查探了监控录像后,确定杨某中是从杨某雨的车上掉下来的,于是就联系了他。杨某雨赶紧前往杨某中所在的医院,他并不知道为何有个人会在自己的牵引车上,又为何会掉下来,但基于内心的善念和人道主义精神,还是帮其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于抢救。然而,杨某中最终还是没有救治成功,离开了人世。
事后交警查明,杨某雨对于杨某中扒车的行为确实毫不知情,此事系杨某中一人所为,因此杨某雨在这场事故中无责。不过他的货车部分装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所以交警给他开了250元的罚单后就让他离开了。
原本杨某雨交完罚单后认为此事已经了结,他也不打算索要那1万块钱了,就当自己倒霉;然而杨某中的亲属却不打算放过他。他们认为,杨某雨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
首先,交警并未查清这件事的起因,事实不能完全排除杨某雨此前曾答应杨某中上车的可能性。其次,他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并且正是由于他的货车车轮不符合国家标准,使得制动产生了问题,所以才导致杨某中死亡。因此杨某中的亲属将他告上了法庭,索要90万元的赔偿费用。
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杨某中家属的诉求实在是不太合理,因为交警已经查明了真相,但是他们却还会怀疑杨某中和杨某雨此前有联系;从监控中明显能看出,杨某中是偷偷溜上车的,说明他并不想被车主发现,这也就否定了二者认识的可能。另外,正是由于他有意规避,使得杨某雨并没有察觉到车后面溜上来一个人。至于货车装置不合符法律规定,既然交警都已经查出装置有问题,那么在调查时肯定也会顺便评估这一问题与事故是否有联系。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里没有指出二者之间存在联系,说明交警对此并不认可。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杨某中家属的观点是不成立的。首先,交警在调查时发现,杨某中、杨某雨此前从来不认识,二者没有一点人际关系的交集;在杨某雨发车前,也没有与杨某中在电子设备上有交流;红绿灯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杨某中在上车时,从未告知前方的杨某雨。因此,交警查明的事实的正确的,现有证据可以排除二者在事故发生前存在联系。
其次,杨某雨在驾驶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他在等红灯时,由于视线集中在前方的红绿灯上,所以很难顾及后方;在杨某中掉下来的时候,按照正常人的感官,也无法察觉,所以不能就此增加杨某雨的义务范围。
另外,关于杨某雨货车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杨某雨的货车确实存在制动的问题,但是事实证明,这一问题还不足以引起安全事故,与杨某中中途掉落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杨某中家属的诉求。法官认为,杨某中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扒车是高危险动作、将会威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仍旧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因此他需要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杨某雨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起案例给人以深思,杨某中的行为既不道德而且也违反了交通法律,最终他也用自己的生命告诫人们不要违反法律规定。成年人在做出决定、做任何事时,都需要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权益负责。只有当尊重自我时,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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