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亲借的债子女有法律义务归还吗?
原标题:以案释法:父亲借的债子女有法律义务归还吗?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自古以来在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上始终绕不开的便是血缘上的关联,而在债务的问题上,从古至今也流传着“父债子偿”的说法,那么在法律层面上,父母生前没有还清的债务,作为子女的是否有法律义务去替父母进行偿还?
在这里,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父亲借的债子女有法律义务归还吗?

【案例回顾】
郭某发在和妻子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郭某,在他们的照顾和抚育下,郭某健健康康地长大成人。而作为作为一名个体户的郭某发经营着自家的门店,通过这种方式来支撑起一家人的生活所需,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但“天有不测风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盈利和亏损往往是相伴而行的。在2006年的一天,因生意亏损的问题郭某发在经营上便陷入了困境,一家人的生活也受到了牵连。
于是,郭某发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便找到了自己的亲友小朵,在2006年一年的时间里先后向他借了三次钱,借款金额累计为十万零九千元,且每一笔借款上郭某发都打了欠条。在欠条上两人规定了还款的日期,并约定好两分的月息。

随后,郭某发将这笔钱用在了经营上但最终也没能改变经营上出现的问题,并且还拖欠了其他人的债款。生意变差后郭某发变卖了自己的车辆等财物,向小朵偿还了23040元,但对于剩余的本息郭某发表示无力偿还,之后也一直拖欠着,未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
无奈之下,小朵带着两人签署的三份欠条等证据向湖南永兴县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发对剩余欠款进行偿还。但当判决生效后郭某发仍旧拒不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2012年4月,小朵再次来到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对郭某发进行走访调查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因生意出现亏损已负债累累,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这样的结果,小朵无法接受但也无可奈何。

2021年11月小朵又一次来到了法院,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郭某发的儿子郭某去偿还其父亲生前遗留下的债务,要求郭某“父债子偿”。而这次小朵申请的被执行人不再是郭某发而是他的儿子郭某,其中的原因便是郭某发在当年已经离世,而他的儿子继承了他的财产,其中便包括郭某发在某镇遗留的一处自建门面房。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也对这一线索进行了核实,随后便联系上了郭某发的儿子郭某将这一情况已经其中的义务进行了告知。但收到通知之后的郭某却表示:“这是他的事情,与我无关”,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并不会因此而放弃执行,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对涉案财产进行依法拍卖。法院再次对郭某进行了劝导和教育后,郭某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最终,经法院调解后郭某和小朵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协议中郭某向小朵一次性支付六万八千元。

【以案释法】
在这一起民事纠纷中,当事双方为小朵和郭某发二人,由于郭某发未履行完自己对债务的清偿义务前便离世,郭某发名下又无财产进行偿还,两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也因此而中断。郭某发与郭某虽然系血缘上的父子关系,但两人也属于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意义上,一个民事主体是不需要承担另一个民事主体还款义务的。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郭某作为郭某发的儿子,在郭某发去世之后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郭某发所拥有财产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了对方遗留下来的债务。所以,当郭某选择继承之后,在得到属于他的那一份财产时也相应地继承了相应份额的偿还其父生前债务的义务,也就需要对债务进行偿还。

而这种偿还并非是没有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郭某在继承了其父的财产后,对于其生前所背负的债务应尽到偿还的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度的。在继承了父母生前遗产之后,应该以得到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其父母所遗留的债务进行偿还。
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有以下情况的,子女应当代替父母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母的赠与,造成父母债务不能偿还的;
2、继承了父母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父母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女生活的。

若继承了遗产但却拒绝履行对债务偿还的义务,那么在债权人向法院进行申请后,法院可以对其所获得的遗产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若当时的郭某执意拒绝履行义务,那么他所获得的门面房将会被法院依法拍卖,以拍卖所得对债务进行偿还。
而这些都是建立在郭某继承了其父亲郭某发遗产的前提下进行的,若郭某拒绝或放弃继承郭某发的遗产,那么他也就没有义务对郭某发遗留下来的债务进行偿还。当然,若是郭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对这一债务进行偿还的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