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班主任与15岁女生,谈恋爱自愿发生关系,构成犯罪吗?
俗话说,一诺千金,人对于自己承诺过的事情,有道德义务和责任,这是一个人应有的基本责任和素质,
承诺代表着同意, 而同意是人与人之间,签署合同订立契约的最核心的关联,不仅在民事领域,在刑事领域,同意也在很大程度上,是排除犯罪的重要证据。
在强奸罪中,核心要素就是是否同意,同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的界限,有些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外人再怎么看,也没有那么重要。
但这里面有一点很重要,未成年因为发育不成熟,因此很多未成年人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在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只能在从事与其年龄相符的活动时,行为才是有效的。
在刑事领域,我国一般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只要是年满14周岁,同意发生关系的,尽管属于未成年,但不属于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社会,道德等方面的谴责,但在刑法上是无罪的。
这个年龄设计,是遵循和考虑的我国的传统习俗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认识,在年满14周岁以后,一般情况下,是对自己的身体,有一个自主的支配权,也能够自主的做出有效承诺。
但这个只是一般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处于一种被管制的状态,受到某种精神上的压迫,表面上看是自主同意的,但本质上却是被迫的,下面我们通过这个案子,来说明一个这个罪名。
刘某是广州某专修学院的教师,与班里15岁的女孩杨某关系非常好,平时都是兄妹相称,两个私下里经常一起出去玩。
案发当天是周日,女孩杨某约刘某出去玩,结果两个人回来的太晚例外,宿舍已经锁门了,为了不被发现,刘某和杨某决定在刘某的个人宿舍住一晚,当晚二人自愿发生关系。
但查寝时候,这件事被发现,最终教师刘某被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
这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一般情况下,年满14就有同意和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但是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因为未成年实际上处于被监管看护的状态,对自己所谓的同意,可能会出现认知上的偏差。
这里要区分强迫和同意,这个罪名指的是同意的情况下,依然是要构成犯罪的,如果是被强迫的,被灌醉的等情况,那直接就是强奸罪,而不能适用于本罪。
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打着同意旗号的,特殊场合的下的不平等恋爱等情况,对于净化校园风气,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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