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答应蒙眼与榜一大哥玩羞羞事,榜一大哥好友趁机加入
女主播蒙眼与男粉丝发生关系时,另一男子在女主播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与其发生关系。主播发现后,该男子赔偿5万元给女主播。事后两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再次发生关系。但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主播离开后报警,该男子构成强奸么?
事发在湖南长沙。女子梅某,1996年出生,是名主播。男子李某,出生于1983年,是服装店老板,李某是梅某的铁杆粉丝,李某经常在直播间,为梅某刷礼物和打赏。两人互加微信后,经常私下吃饭喝酒和发生关系。出生于1984年的男子余某,是李某的同学。
去年9月27日,余某得知梅某准备并往李某家中后,余某提出也想与梅某发生关系的想法。李某同意后,就让余某在其家中的书房等待。
就在李某与梅某发生关系时,李某提出让梅某蒙眼的想法。梅某同意后不久,李某以拿安全套为由,让在书房藏匿已久的余某出来,并趁机与梅某发生关系。
过程中,余某因手中的戒指被发现后,梅某准备报警。在李某的劝说下,梅某同意余某赔偿5万元后不报警的请求。
随后,梅某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余某发生了关系。过程中两人曾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梅某离开后,直接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当晚,警方在李某家中将李某、余某抓获。次日,李、余二人因涉嫌强奸被刑拘。
一、余某构成强奸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余某赔偿后,还会被认定为强奸?这就要从余某是不是有强奸开始说起了。实践中,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女方在醉酒昏睡后或女方不知情时而不会抗拒、不知抗拒、没有拒抗拒的情形。
本案余某第一次与梅某发生性行为时,是在女方误以为余某是李某时进行的,此时正是上述女方不知情而不会、不知、没有抗拒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余某是使用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