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少年频繁与年幼女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 :东方很亮 2022-06-01 21:23:01 围观 : 次 评论
十五岁少年频繁与年幼女友发生关系,构成欺负罪
北京顺义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欺负案。15岁的小张辍学后,整日在社会上游荡,还认识了未满14岁的小欣,并且成为男女朋友。期间,小张频繁与小欣发生关系,双方父母虽进行管教,但未能成功制止他们的行为。最终,小张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因犯欺负罪,小张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有人认为,小张和小欣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认定小张构成欺负罪,是不妥当的。对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并非一与幼女(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就构成欺负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是构成欺负罪的,如果以这种手段与幼女发生关系,自然也是构成欺负罪的,这是没有疑义的。
其次,根据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侵犯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一般来说,就是构成欺负罪了。但这也说明,只有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且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那自然是不构成欺负罪的。
对此,最高院进一步指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如果两人年龄相近,且关系正常,偶尔发生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小张和小欣相差两岁,年龄确实相近,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小张频繁与小欣发生关系,这就与最高院所说的“偶尔”不符了,因此,法院认定小张构成欺负罪,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