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安徽女子喝水后头晕,被校长带到宾馆侵犯,报警却扯出案中案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这句话说来嘲讽,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人不以卑鄙为耻,反而觉得自己有胆量做出一些龌龊的事情似乎很骄傲。他们在自己的圈子里肆意妄为,用自己的“章法”度量一切,但是不管究竟如何,衡量他们行为的准则一定是法律。
法律是维护所有人正当权益的坚硬武器,也是道德的底线。我们的日常生活应该只需要用道德去进行约束,因为道德的约束我们不会去随意拿取别人的东西,因为道德感的约束我们不会对一个陌生的女性做出不礼貌的行为,因为道德的约束我们不会随意伤害别人,也不会去寻衅滋事......但如果连这些事情都做不到,很明显就已经突破了道德和法律中间的界限。
(人物名字已作化名处理,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
在职场中有很多女性就经受过道德败坏的上司的“潜规则”,曾经轰动一时的江苏“女护士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被无良处长欺骗,苏红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她这个案件中人们对她的同情多过对她的指责,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最后她还是接受了应有的刑罚。与那个无良处长相似的人还有很多,有的甚至直接用卑鄙的手段对女性进行伤害。
在2020年的4月,安徽亳州的杨云就在一次求职中遇到了可怕的事情。已经27岁的她因为对自己现公司的薪资和管理制度不满意,所以决定跳槽换一家公司,在某求职软件上约好了面试时间之后,杨云化着得体的淡妆,穿了一身经典的职业装去了求职的培训学校。
面试她的人称自己叫方俊,在狭小的办公室内杨云感觉到了逼仄,但是两人谈的都是工作上的事情,她是为了求职,只希望有一份较高的薪水,并没有其他太多的要求。在面试的最后方俊表示他对杨云的印象很好,觉得她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后续会再跟她联系。
杨云当时觉得有些奇怪,因为既然已经认可了她的工作能力,那么有什么事情不能在面试的时候一次性说清楚呢?但是方俊后续在电话中说希望跟她再好好聊聊薪酬的问题,并初步给了一个杨云很心动的数,所以尽管犹豫但她还是赴约了。
方俊约在公司楼下的一家咖啡厅,跟杨云面对面坐着。聊薪资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杨云费尽口舌最后还是差了一点点,方俊倒是很绅士,一杯一杯地给杨云倒水,并说工资的事也不是没有办法,因为他就是这家学校的校长,只是暂时还是看不到杨云真正的业务能力,有一点难办,正好这时候到饭点了,方俊便提议一起吃个饭。
杨云毕竟已经27岁,职场也是人情场这种事情她不会不懂,所以她想着请吃一顿饭如果能把底薪谈上去的话也不是不可,于是起身上了方俊的车,准备去吃饭。车刚开一会儿杨云就觉得头晕异常,方俊问她是不是晕车了,在这之后她就没有了任何印象。
醒来的时候,杨云独自躺在酒店里,清醒之后她立马去了警察局。
在医院进行了检查,提取了证据,杨云体内含有致昏迷药物的成分,显然是方俊在水中做了手脚。警方随即对方俊展开了调查,一查发现方俊早已经是劣迹斑斑,他还曾经参与在一桩打架斗殴案中,而这桩案子又不止打架斗殴这么简单。
在前一年的7月底,方俊也以工作为借口在酒局之后强行侵犯了自己一名刚入职的下属何女士,何女士在事后告诉了自己的男朋友,其男朋友气不过便找人去打方俊,方俊也不甘示弱,找到自己的哥哥,两方打得不可开交麻醉后闹到了警局,但是当时并不知道打架的原因是方俊侵犯了何女士。
方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何女士当时极力反抗,而杨云则没有反抗,但是不反抗不代表杨云就是愿意的,她当时是因为被方俊下了药,所以处在一个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杨云主观意愿上并不想与方俊发生关系,所以方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在对何女士进行侵犯之后方俊并没有改过,而是又以同样的手法去对其他女性进行了侵犯,已经属于累犯,所以应该视为情节较为严重。最后方俊以强奸罪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假借某种身份对别人进行侵权,对女性进行侵犯,这种行为在道德上被人所不齿,在法律上也不容姑息。女性在进入职场时也一定要谨慎,小心挂羊头卖狗肉的公司,更要警惕不怀好意的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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