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法院支持
“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古人对于婚姻的仪式感是以现在方方面面的,八字的契合,以及彩礼嫁妆的来往,在如今的婚礼中也依旧略见端倪,彩礼成了双方相合时的诚意,也成了相离时的难题,双方分手后究竟要不要返还彩礼成了众多未婚夫妻,甚至离婚夫妻的矛盾纠纷来源,本文就以福建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调解的一桩彩礼纠纷案件为例,以案说法,解答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相关问题。
经典案例(以下案例姓名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2020年,清流县九零后男女张帅和王美丽二人经由媒人介绍认识,觉得条件合适后,便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定了婚。婚事定下后,经过协商,张帅一家向王美丽一家制服了26万彩礼,寓意二人生活顺意。
可惜人算不如天算,在一切都定了后,二人之间的感情却出了问题,因为性格不合,两人无法走到一起,分手后,原本定下的婚事只能取消,张帅一家向王美丽一家讨要之前的彩礼,因为二人尚未结婚登记,在法律范围内二人并非合法夫,最终经由法院判决,王家需在限定时日内返还彩礼等15.1万元,以及结婚时赠与的银元14个。
判决后,王美丽一家迟迟不愿履行,经由张帅申诉后,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王美丽家依旧以彩礼已经用于婚礼布置等开销,家中已无余钱拒绝支付,最终经由法院再次协商,强行要求王美丽家当场返还13万彩礼以及14枚银元。
在该案中,法院为何会判处王美丽一家返还彩礼,彩礼返还的条件到底有哪些,返还数额又究竟受什么支配?以下来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对于以婚礼为名义的大额彩礼嫁妆并不推崇,在婚姻中,并不以各付彩礼与否作为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婚姻本身是独立的,而彩礼行为不过是民间风俗的附加品,也成了现如今中国婚姻的特色,在我国的婚姻感情纠纷中,因为彩礼产生的案件多不胜数,从简单的钱财纠纷,上升到命案血案,彩礼就像是一个导火索,引发着各种各样的社会性难题。
关于彩礼的归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中就有涉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项中的困难也应当是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也就是在支付彩礼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张帅和王美丽一家的彩礼纠纷符合上诉第一条规定,作为以结婚为前提的有条件约束的赠与,在未满足前提的条件下,赠与人有权利撤销赠与。
在申诉归还彩礼时,应当将纠纷对象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在索要彩礼时,会更加全面,因为在很多时候彩礼都是送到父母手中,谁拿自然谁还,这是基本道理。
在彩礼返还的定量中,司法机构具有自己的判断标准。通常会考虑到,双方婚事产生的消耗,以及是否同居,是否发生关系,是否已经生育子女等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公平原则作为导向,对归还彩礼数额进行确认。
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原因导致婚约取消,那么在彩礼归还的额度上又会考虑到一方的过错,如是男方过错,在彩礼返还上,法院会对其酌情减少,一般的减少范围会在彩礼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内。
同时,男女同居的时间对返还钱数也有一定影响,在法院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办了婚礼并同居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男女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一般的返还金额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彩礼的退还中通常还会包括“改口费”“订婚礼”“见面礼”等等,牵扯太深,产生的纠纷往往无法自行协商,这时也就需要代表法律的第三人进行协商解决,司法机构存在的意义便是如此,当个人已经无法解决矛盾,可以请求机构进行调和,有第三方的介入,事情也就更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