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青岛一女子赤身裸体惨死在出租房内,凶手:她要得太多了
原标题:2005年,青岛一女子赤身裸体惨死在出租房内,凶手:她要得太多了
2005年2月5日11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鞍山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市北区人民路一处出租屋发生了命案。报案人姓王,死的是他的妻子高某,34岁的王某是吉林省柳河县人。为生计,与妻子一同在青岛市务工,租了这套房子。前一天中午,他便因为工作上的事出去了,一个晚上没回。妻子独自在家,可让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回来看见的却是妻子的尸体。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接案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高某浑身赤裸的躺在床上。头部有明显撞击痕迹,颈部缠绕着一条尼龙绳,生前与人发生过关系。从现场的情况来看,她与人发生关系,似乎是自愿的?没有明显抵抗痕迹,门窗完好,高某自己将凶手放进来的可能性更大。可已有丈夫的高某,会心甘情愿的跟谁发生关系呢?情夫吗?

而在发生关系之后,高某不知为何被撞晕,随即在昏迷时被人使用尼龙绳勒死。死亡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警方赶到现场时,尸体都已经开始僵硬。民警询问王某是否知道妻子的感情状况,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王某听见这话变得有些扭捏起来。一副想说不好意思说的样子,半晌才断断续续的跟警方说出了事实:“我老婆她,她平日可能是干那个的,就是,就是小姐。”
听见这话,经验丰富的民警很快确定,这可能是一起因为嫖娼引发的命案。不过这倒是有点麻烦,因为嫖客未必是固定的,也未必定居在青岛。当年的科学技术手段也有所欠缺,没有摄像头,各项工作都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只能靠周边走访调查,看是否有目击者看到了什么,同时提取了高某体内的DNA封存以待将来比对。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办案民警不断寻找中,十五年后发现了其中一条线索。山东滨州的孙某,案发时曾在案发地周边活动,并且进行过性交易。他跟这起案件可能有点关系,2020年7月15日,鞍山路派出所民警会同市局刑警支队和分局刑警二大队。在当地公安的配合下找到了孙某,一开始,孙某自然是不肯承认。

但他说的话漏洞百出,态度也非常奇怪,听见民警来自青岛、市北区就有些慌乱。显然有问题,就算不是凶手,也肯定知道些什么。在警方强大的侦审攻势下,孙某很快便如泄了气的皮球,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是我杀的她,怪她自己要得太多了!”孙某是山东滨州人,案发时42岁,在青岛一家银行从事厨师工作。
2005年2月4日下午15时许,孙某工作闲暇之余,百无聊赖的在街上闲逛。正好走到了市北区人民路王某、高某住处附近,碰上了高某,高某看他独自一人便上前询问想不想要特殊服务。孙某看高某年轻漂亮,一时没抵挡住,同意了交易。两人遂前往高某住处发生关系,谁知发生关系后,两人因为嫖资问题发生了争执。
高某临时加价,还要在之前街上说好的价格上,再加上几十元。孙某也不是什么有钱人,身上总共就那么点钱,怎么肯?而且说话不算话,未免太不道德了?气得他穿上衣服就想直接走,被高某拦住了,高某威胁说:“你给不给?不给我报警告你QJ了!”其实就算闹去警局,只要警方查出他们之间的交易,这件事未必是孙某一个人的错。

这不构成QJ,只是MYPC,甚至于高某要的钱如果多了。搞不好她还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在我国受到法律禁止。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问题是孙某不愿意被处罚,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也不知道这些。担心高某真告去警局,自己就说不清了,他一时恶向胆边生。用手掐住高某脖子,将其头部撞在床头,导致高某昏迷。本来事情到这儿,还有回头的余地,他立即离开出租屋。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高某醒来之后,碍于自己的非法交易,未必真会把这件事说出去。无奈人心之恶难以想象,一旦掌握了主动权,怎么可能轻易放手。或许是觉得警察查不到自己身上,孙某又找来尼龙绳,缠在了高某的脖子上......作案后,他继续在青岛隐匿打工,2007年逃窜回老家务农。本以为低调就不会被发现,却不想在十五年后,警察还是找上门了。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