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四川女学生与异性合租酿成悲剧:合租当天就与室友发生关系
原标题:2007年四川女学生与异性合租酿成悲剧:合租当天就与室友发生关系
2007年9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接到报案,某小区居民在清理下水道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疑似人体组织的碎肉。听见城区可能出了恶性刑事案件,警方当即赶往现场侦查,经检验还真是人体组织。随后,警方对化粪池进行了详细打捞,但显然下水道并不是凶手的主要抛尸地。所能打捞出来的非常有限,不过凭借这些,法医已经能确定遇害的是一个年轻女性。
一面继续在案发小区寻找线索,一面摸排近期成都市内的失踪人口,很快有了结果。案发前一个星期,曾有个中年妇女报案称自己的女儿小茜失踪了,时年22岁的小茜是一名刚毕业的应届女大学生。刚在成都找了一份工作,却在工作后没多久,悄无声息的失踪了。家里人怎么联系也联系不上,手机始终显示关机,她不可能无缘无故就失踪。

当时家里人就怀疑她出了什么事,所以才急忙报警,然而还没等警方调查出一个结果。就发生了这事,从年龄等信息来看,死者与失踪的小茜高度相似。她会不会就是小茜?几经调查,警方发现一个巧合,失踪的小茜刚好也住在这个小区。更奇怪的是,在小茜失踪后不久,她的房东王某利也失踪了,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什么关系?
为印证下水道里的人体组织是否属于小茜,警方强行打开了小茜所居住的出租屋,出租屋里的物品都没怎么动过。小茜衣服、身份证等物品都没有被带走,而在沙发及卫生间,提取到了属于人的血迹。检验确定,这些血迹与下水道发现的人体组织属于同一人,后与小茜母亲对比确认人体组织与血液均属于小茜。

这个22岁的姑娘,很可能在一周前便已经被人杀害了,究竟是谁下手如此狠辣?小茜的房东王某利嫌疑很大,他或许知道些什么,当务之急是找到他的去向。几天后,王某利在昆明落网,他一看来自成都的警察便慌得不行。没费多少力便坦白了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起女大学生与异性合租导致的悲剧:合租当天就与室友发生关系
王某利不是什么好人,在父母的溺爱、娇惯下,他养成了自私自利、好吃懒做的性格。整日不务正业,就想着凭借脑子里的那点小聪明一夜暴富,他在成都市城区低价租了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子。将房子划分为两部分,也就是两个两室一厅,随后分别租出去。一边的两间房尽数出租,而剩下的两间房,自己租一间。

另一间则用来把妹,他先是利用这套房子,再加上穿着外貌。给自己塑造了一个富豪的形象,谎称有好几套房子和一家鞋厂,光靠收租都能过上不错的生活。再把剩下的这间房只租给刚毕业不久的女大学生,因为女大学生心思单纯,比较好骗。借着“富豪”身份去接近她们,一个有钱单身还温柔体贴的房东,很少有女孩不动心。
小茜便是被骗的女孩之一,她因为还没到发工资的时候,身上的钱不够。王某利大度的同意了她迟些交房租,本就有富豪的光环还来这一出,小茜对他的印象很不错。所以在王某利提出一起吃顿饭的时候,她没有防备的答应了,结果王某利趁着吃饭灌醉了她。随后两人在住进来的第一天便发生了关系,事后,顺理成章的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小茜还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白马王子,沉浸在恋爱的甜蜜中,直到一通电话打破了这种平静。电话是王某利的前女友打来的,她不知道怎么知道了小茜跟王某利的事,好心提醒她王某利就是个骗子。小茜这才知道王某利压根就不是富豪,种种都是为了骗色编造出来的谎言,可惜就算知道了也没办法。因为两人发生关系,成为男女朋友,或许王某利有欺骗行为。
可他并没有骗钱,也没有结婚,那么很难以诈骗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QJ罪更谈不上,QJ罪的定义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欺诈并不在其中,说到底,是小茜轻信了王某利的话。当时她是自愿的,自然不会构成QJ罪,不过没读过多少书的王某利并不知道这一点。

当两人因为房租争吵起来之后,当小茜拿报警告他QJ之后,担心自己受到惩罚的王某利冲动之下掐住了小茜的脖子。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他在争吵中杀害了小茜,又为掩盖自己的罪行碎尸。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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