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山东女子为留住富豪情夫,骗10岁女童供其侵害,法院怎么判
原标题:2004年山东女子为留住富豪情夫,骗10岁女童供其侵害,法院怎么判
“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有些人的自私、邪恶、残忍难以想象,为了自己的私欲,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去残害素不相识的无辜者。简直是毫无人性,比如说2013年,黑龙江一名孕妇因为孕期无法与丈夫同房。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便想找个年轻女孩给丈夫寻欢,以肚子痛为由诱骗路过的一名16岁女孩去家中,结果因女孩反抗将其杀害。其心肠之狠毒,不配为人,而这样的还并非个例。早在2004年就曾发生过,山东一名女子为挽留富豪情夫,竟骗10岁女童供其侵害......

这名女子姓黄,家住山东胶州,已婚。她可以说得上是毫无道德底线,虽然说丈夫对她很不错,可她并不满足于家庭。在已婚的情况下依然不安分,热衷于寻求婚外的新鲜与刺激,也想通过这种方式找一个比现任丈夫更有钱更好的男人。2003年,还真让她找着了,她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姓孙的男人。两人一见如故,非常聊得来,而通过聊天。
黄某旁敲侧击的了解到孙某是个十分有钱的富豪,至少是比她的丈夫要有钱,得知这点后。黄某迫不及待的跟孙某提出了线下见面的想法,她相信只要见了面,凭借自己的美貌一定能笼络住孙某的心。见面之后,看到孙某一身的名牌以及开的豪车,黄某相信他确实是个大款。开始了自己的勾引计划,一开始,孙某确实是按她的设想走。

被她迷得不行对她出手十分阔绰,,两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黄某提出的要求无有不应,要买什么买什么,她自然是喜不自胜。立即回家跟丈夫提了离婚,做着能嫁入豪门成为阔太的美梦,然而孙某在进一步发展上却始终不肯松口。显然,孙某也清楚跟黄某玩玩可以,娶进家门却是万万不行的。谁知道她碰上下一个更有钱的,会不会转头就抛弃自己了呢?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就在黄某想方设法意图上位的时候,不到一年的时间,孙某便对这段感情有些腻了。一则漂亮的女人他见过不少,二则黄某在跟他之前还跟过别的男人,黄某不甘心就这么失去这个财神爷。百般挽留,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孙某借此提出了一个十分荒唐的要求——让黄某给他找个十岁的小女孩,这不是正常人能提出的想法,伤天害理。

然而为了挽留住孙某,黄某在明知是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还是答应了。2004年11月27日,黄某在某小学门口等待,随意选中了一个女孩小丽。谎称是报社的记者,能带小丽去北京玩,还能给小丽一笔钱。让小丽跟着她一起走,小丽虽然相信了她的话,不过表示要跟家里人、老师说一声才能去。
见此,黄某谎称已经跟她的校长说过了,不用再说。单纯的小丽信以为真,跟着她上了大巴车,在车上黄某拿出放了迷药的饮料递给小丽。接下来发生的事可想而知,他们压根就没有去北京,而是中途下车去了一家宾馆。等在宾馆里的是孙某,趁着小丽昏睡之际,孙某侵犯了她。第二天醒来,小丽只感觉自己下身疼痛,发现在流血。
却并不明白发生了什么,只是一味的哭,原本和颜悦色的黄某见目的达到。露出了自己的真面目,威胁小丽:“回去后不准跟任何人说这件事,如果说出去,就杀了你全家!”随即,黄某强迫小丽喝下同样掺了迷药的饮料,等小丽再度醒来发现自己到了火车上。在列车乘务员的帮助下,小丽父母终于找到了失踪两天一夜的女儿,起初他们还以为是女儿自己离家出走。

发现内裤上的血迹才意识到不对劲,急忙带着女儿去了医院检查,结果得知女儿受到了侵害。在父母以及警察的耐心询问下,小丽最终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黄某大概还以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就算小丽把事情说出来,也查不到自己身上,毕竟小丽又不知道她的身份。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学校路段的目击者以及火车站监控,警方还是查到了黄某。
这起荒唐的诱骗女孩案水落石出,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欲,便残害一个才十岁的小女孩。给她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黄某、孙某的行为罪大恶极,已经构成QJ罪。QJ罪,即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的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即使征得幼女同意也构成犯罪。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另外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性违背女性意愿而强迫女性发生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可能出现特殊情况。比如说妇女违背男性意愿与之发生关系,比如说妇女与男子共同实施QJ行为,前者因为QJ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不能列为QJ罪,妇女也不能称为QJ罪的直接、单独正犯,可如果是后一种情况是可以成为QJ罪共犯、共同正犯的。

因而黄某作为共同正犯,同样可以QJ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