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重庆一老汉昏死在出租屋床上,失足女:他太兴奋了
原标题:2008年,重庆一老汉昏死在出租屋床上,失足女:他太兴奋了
2008年7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太安派出所接到报案,当地一个七旬老头神秘失踪一个晚上了。这老头姓孙,年过七旬,已经退休。到了享清福的年龄,子孙满堂,平日里只需要含饴弄孙就好。时间非常充裕,小日子过得十分舒适,可他却突然失踪了。7月27日,孙某凑热闹,去附近的白羊镇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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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焦急上火的孙某子女与亲友在万州城区和附近找了个遍,都没有孙某的声音。最终还是通过人际关系网打听到一条线索,孙某失踪当天,有人在白羊镇一个发廊门口看见过他。只见他进去,没看见他出来,孙某好端端的去发廊干什么?他的失踪,会不会跟这家发廊有关系?家属急忙奔赴这家发廊所在地,准备找人问个究竟,但发廊的人拒不承认见过孙某。
孙某家属只好向派出所报了案,希望警方查查这是怎么回事,没等警方进一步调查。只是稍加询问,发廊老板牟某坤便吐露了实情,孙某已经死了。原来这家发廊并不是正规发廊,只是打着发廊的旗号,实际上从事的是MYPC的非法生意。7月27日上午8时许,孙某路过这家发廊,正好失足女幸妹站在门口准备招揽客人。

也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大概是看大清早的,路过的人并不是很多。瞧见孙某路过,顺手就招揽了一下:“大哥,要不要进来耍一下?”她本来也只是喊喊,想着孙某这一大把年纪了,未必会对这种事感兴趣。没想到的是,孙某听见这话,看见她婀娜苗条的身影。竟然动了心思,跟着就进去了,接下来发生的事更出乎幸妹意料。
年纪大了的人是经不起太大情绪波动的,情绪波动大,身体受到刺激。健康也会受到影响,容易导致心脏负担重,可能会出现猝死的情况。孙某便是如此,他太激动太兴奋了,结果突发疾病昏倒。幸妹发现老头倒在自己身上没了意识,顿时慌了,急忙跑去找牟某坤商量对策。要知道他们所从事的,本来就是违法生意,见不得光。

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属于MYPC,MYPC在我国受到法律禁止。如果说孙某没有猝死,他们干的事又被警察发现了,那孙某也得去派出所里待一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P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为清楚自己的“生意”违法,他们有些犹豫,到底要不要报警叫救护车?没等他们想出个结果,几分钟后,孙某彻底没了呼吸。闹出了人命,他们更不敢把这件事捅出去,也不知道怎么联系家属。便趁夜将尸体抬到底楼隐藏起来,等到深夜凌晨,用床单裹住孙某尸体。

开着车朝云阳方向,等到了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随即将尸体丢在草丛中。他们本来想,丢在草丛里,就算尸体发现也不干他们的事。然而有人看到了孙某进入发廊,清楚自己的罪行是没法隐藏了,这才干脆吐露实情争取宽大处理。牟某坤提供场所,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容留他人MY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容留他人MY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MY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MY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牟某坤与幸妹,在孙某昏倒死亡后,不仅不通知警方、家属。

反倒是为了掩盖自己的不法勾当,将孙某尸体丢去荒郊野外,有伤社会风化。同时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践踏了遗属乃至公众对尸体、尸骨、骨灰的虔敬感情,构成侮辱尸体罪。《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