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情侣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原标题:案例分析:情侣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份真挚的感情是来之不易的,更是值得交往中的两人去珍惜的宝贵经历。而在感情的维持期间,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或者表示自己希望和对方组建家庭的想法等,彼此之间往往会互相赠送一些礼物、给予红包,在财物上进行付出,但这种付出若是没有换回感情上的回报,最终导致两人分手,那该怎么办?
案例回顾:
2019年2月,家住湖南衡阳的李先生在他人的介绍下认识了萍萍,在短暂的交流之后两人对彼此都抱有一些好感,于是便尝试进行交往。在开始交往之后,李先生为了获得萍萍家人的好感,当天就拿出4000元,以红包的方式交给了自己未来的小舅子和小姨子。

在成为情侣之后,两人在之后的交往中也慢慢培养了一些感情基础,而在两人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互相之间也都有互赠一些礼物、红包等。在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也就商量起结婚的想法和对未来生活的打算。
原本二人就是奔着结婚的目的进行交往的,所以在交往时也就更为直接,在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便有了结婚的打算。在见父母的时候,李先生可是有备而来,在见到萍萍的父母后便拿出了6600元的敬茶红包,随后,双方的家长也都认可了这段婚事。
在得到家人的祝福和认可之后,两家人便开始筹办起李先生和萍萍两人的婚礼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参加,这场婚宴一共花费了李先生一家一万余元。在婚礼仪式当天,李先生便拿出了八万九千元作为结婚的彩礼,随后还拿出了六千元分成数份小红包,分散给女方家属和其他参加婚礼的亲朋。

在订婚宴结束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的生活,在两人同居生活的半年时间中,李先生给萍萍买了一些首饰和衣服,期间也转给对方一些生活费等共计37529元。但在这半年时间里,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却发现了各自的缺点,在生活琐事中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麻烦和矛盾,渐渐地,他们二人之间的感情也在一次次的争吵中被消耗。
2019年年底,李先生和萍萍之间的感情被消耗一空,而在订婚宴结束后,两人也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也就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于是,李先生便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萍萍家中商量,他要结束和萍萍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希望对方可以将彩礼、首饰、敬茶红包等返还给他们。
那么在感情结束之后,两人之间互赠的礼物在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因为双方在这件事上有很大的分歧,在协商中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先生一家便在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萍萍一家返还彩礼、首饰、敬茶红包等各项费用累计十六万八千余元。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案例分析: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先生和萍萍虽然办理了订婚宴,但是两人在之后的生活中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两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那么在李先生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及其家属的敬茶红包6600元以及订婚宴上给予的彩礼九万八千元,都与结婚的最终目的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属于彩礼的范畴。

在两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因李先生和萍萍之间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婚姻没有继续下去,那么彩礼部分也就应当予以退还。
但对于李先生给萍萍家属的其他红包是属于一般赠予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无论是李先生给萍萍弟弟、妹妹的4000元红包还是在订婚宴上累计给其他亲属的6000元红包,是李先生在自愿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的情况。那么这些红包也就属于李先生无偿做出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在赠与行为未对李先生的生活造成负担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不予退还。

订婚宴上的花费以及订婚宴结束后,李先生为萍萍购买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等,也是在其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情况,亦属于赠与行为。所以,萍萍一家人是可以不退还这笔钱的。
萍萍在和李先生办理了订婚仪式后,虽然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但二人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也因性格和感情等个人原因无法将关系维持下去,期间并不存在过错方。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萍萍一家应当返还李先生之前给予的用于结婚的彩礼钱和敬茶红包,但也考虑到萍萍和李先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半年多的时间,最终酌情要求萍萍一家返还李先生一家80%的彩礼,共计95600元。

在这里可以看到,情侣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若是存在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实行赠与行为时附加一些可以表明结婚目的的条件,以及根据当地习俗等,可以认定这笔钱是属于彩礼范畴的,那么两人在为达成结婚目的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索回的。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但若是这笔钱只是用于生活、消费等生活场景,或者用以增进二人之间的感情的,在财物上对对方进行赠与,那么这笔费用便属于赠与。若是赠与行为并未造成赠与人生活困难的,受赠人是可以不予退回的。
但与这些费用相比而言,两人可以走到一起的缘分以及白首偕老的感情才是更值得珍惜和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