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男爱上42岁女,苦恋9年被抛弃,男子:被她整得一无所有案例
双方无配偶而同居,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却也不被法律承认。更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皆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付出了感情、金钱,最后也是要不回来的。
年初,时年30岁的韩某付在朋友圈的个性签名写下这么一段话:有些人心太狠了,我一个人和她来到五常。和她过了七年,她把我抛弃。韩某付所说的这个人,是比他大19岁的女友燕燕,两个人一起生活了七年多却还是没能修成正果。2014年燕燕在饶河给韩某付的哥哥打工,恰好韩某付也在哥哥手下帮忙,两个人由此结识。
虽然年龄相差比较大,但爱情来了谁也挡不住,两个人渐渐地擦出了爱情的火花。韩某付不在意她的年龄,不在意她结过婚,甚至不在意她有个六岁大的女儿。依然义无反顾的与她同居,不惜在众多亲友的反对声中,跟着她前往五常定居。一开始相恋浓情蜜意,燕燕曾提出要跟他结婚登记,他觉得有没有结婚证无所谓。不成想,就是因为这一决定,让他后悔不迭。
经过多年的打拼,两个人拿出十万元存款,又找燕燕弟弟借了七万。顺利在五常买下一套房,记名时,燕燕说:“你比我小太多,万一有一天你把我踹了,我带着孩子有个地方住。”于是韩某付同意只写她一个人的名字,可没想到他真心相待,换来的却是背叛。去年开始,他隐约察觉燕燕行为有点反常,沉迷网络无法自拔。
韩某付趁燕燕不注意查看了她的手机,结果发现燕燕在外边有人了,但燕燕对此闭口不提。韩某付决定当场捉奸,他谎称自己要回饶河办点事,实际就躲在家附近悄悄观望,果然看到燕燕带着女儿跟一个小子有说有笑的前往小区打球。三人神态亲昵,就像是一家人,韩某付见此是怒不可遏。
一气之下把三个人揍了一顿,对于为何连带着小女孩也一起打,说是养了孩子七年。她妈妈做这样的事,竟还用脚踹他,实在忍不住才还手的。其实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发现燕燕出轨了,早在打人之前,两人就开始因为新欢吵架。燕燕提出过几次分手,韩某付觉得被甩有失男人体面,也不甘心七年换来一场空。
怎么说都不同意,极力挽留,燕燕却不为所动。眼看着爱的人变了心,他毫无办法,想找燕燕拿回年底挣的五万元。燕燕不肯,给出了另一个说法,没有否认韩某付所说送的各种礼物。只提分手原因,表示如果不是韩某付家暴,她也不会突然找新欢。燕燕还拿出了被打得鼻青脸肿的照片以及吵架录音,并提出自己提醒过他,如果打她是肯定要离开的。
如果赠送贵重物品时,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双方未结婚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问题是,韩某付赠与燕燕的礼物既不属于彩礼,也没有附条件赠与。即使将她告上法庭索还,法院很大概率不会同意判决,所以韩某付九年的时光、付出的感情、钱财可以说是就此打水漂了。
某种程度来说,这也算是他自作自受,如果当初领取了结婚证那就完全不一样了。领取了结婚证那就是合法夫妻,此后所有收入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并且燕燕在婚后出轨,属于重大过错行为,韩某付在离婚时还可以找她索要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是当初燕燕也曾提过结婚,是他自以为是的拒绝了,两人的这段感情年龄相差本身就比较大。尤其还是女方年龄大上19岁,也就会更没有安全感,在韩某付看来结不结婚都无所谓。但在燕燕看来,那一纸婚书就是给她的最大保障,也会有法律给予保护。有了婚书,意味着他们的关系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意味着任何一方想拍拍屁股走人也没那么容易。
然而他拒绝了,无论他的理由是什么,那在燕燕看来就是不想和她结婚。燕燕另找也不奇怪,韩某付提出自己被整得一无所有,那假若是韩某付重找呢?那到时候燕燕才真的是一无所有,既被伤害了感情又失去了青春,要知道失去的青春再也回不来。
她比韩某付大19岁,韩某付还有年龄还有时间去重新开始下一段感情,让她怎么办呢?当然,这也不是说燕燕的行为就是对的,在没有分手的时候就急匆匆开始下一段感情有悖公序良俗。如果觉得韩某付靠不住,可以选择分手再去找,何必一边吊着一边开始新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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